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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康法这种公司,哪些职能部门可以监管,是否应该设立执业红线呢? 大象康法主体

大象康法这种公司,哪些职能部门可以监管,是否应该设立执业红线呢?

大象康法主体是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它不是律所、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医疗机构,属于商业科技咨询公司。

也就是说,它自己不能出庭代理案件,不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诉讼出庭必须依托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医学专家意见属于商业咨询意见,不具备司法鉴定法律效力。

一、应当接受哪些职能部门监管?
1、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临港市场监管局,登记地)

管辖作为商事主体的全部经营行为 。
1)是否有虚假宣传:承诺胜诉、夸大赔偿案例、误导公众把商业医学意见等同于司法鉴定结论;
2)合同纠纷、收费模式、风险分成、格式霸王条款;
3)广告合规、网络宣传、经营地址异常;
4)查处冒充律师、暗示拥有司法特殊关系等误导行为 。

然而,现实中的痛点在于这类公司刻意在合同上规避“诉讼代理”字样,包装为病历分析、专家咨询,增加取证难度 。

2、司法行政机关

只管律师、律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直接监管普通“法律咨询公司”本身 。

① 如果合作律师存在违规、利益冲突、违反回避规定,司法局可以处罚律师与所属律所;
② 如果司法鉴定人长期和商业维权平台深度捆绑合作,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立回避义务,司法局可以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立案查处;
③ 查处无律师证冒充律师对外执业的行为。

3、网信部门

监管短视频、公众号、网络平台宣传内容:是否炒作案件、泄露当事人隐私、歪曲案情、煽动医患对立、网络营销造势。

4、卫健委

卫健委不监管商业维权公司本身,但是可以监管:

1)被平台聘请的在职临床医生,外出商业提供病历过错分析,是否违反医师多点执业、外出兼职的执业纪律;
2)规范医学会官方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不得私下和商业维权机构深度合作。

5、公安部门

出现这些情形归公安:
(1)以维权为名敲诈医院、敲诈医务人员;
(2)虚假诉讼;
(3)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病历信息倒卖;
(4)涉嫌诈骗。

6、法院
审理它的服务合同纠纷;审查证据,区分“商业专家意见书”和法定司法鉴定,有权不采信单方付费的商业专家意见;对违规公民代理予以否定。

现实中,现阶段的确存在监管难点。法律咨询类商业公司,目前没有全国统一专门行业立法,属于多部门协同综合监管,存在监管缝隙 。

二、目前,这个行业有没有统一执业规范呢?

1、没有专门针对“医疗纠纷维权咨询平台”独立行业法典

市面上大量医法咨询公司,属于普通商事公司,没有专属行业协会、没有统一执业准则、没有强制准入门槛。

只要工商注册“法律咨询(不含律师执业许可业务)”就可以开业,不需要医疗资质、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

2、需要遵守的通用法律底线
(1)《律师法》:严禁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揽案、收费代理诉讼;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必须中立,不得和单方商业维权机构形成固定利益合作,必须回避利益冲突案件;
(3)《广告法》:禁止承诺胜诉、保证赔偿结果;
(4)《民法典》:服务合同公平,不得胁迫、误导委托人,不得泄露病历隐私;
(5)《医师法》:在岗医师对外商业兼职出具过错分析意见,要符合执业纪律。

3、两类主体有严格执业规范(平台本身不受约束,但它合作的人受约束)
① 律师、律所:律师协会、司法局完整执业规范,禁止风险代理的违规情形、禁止利益冲突;
②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司法部统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回避制度、中立义务、不得接受单方机构固定委托出具倾向性意见。

该行业目前存在灰色地带,平台本身是商业公司不受这套严苛准则约束;花钱聘请外部律师、法医专家干活,一旦专家违规,处罚专家,但平台本身很难直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