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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跳水出事了。重庆18岁小伙子不敢跳水,被朋友推入河中遇险。多人下水救人,其中

打赌跳水出事了。重庆18岁小伙子不敢跳水,被朋友推入河中遇险。多人下水救人,其中一人溺亡。推人者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获救小伙子也赔了近20万元。

溺亡者是家中独子。谁也想不到,一群十八九岁的孩子兴高采烈地到河里游泳,却发生夺命意外。

而意外本是可以避免的。小宾站在大桥护栏上,胆怯后缩,带头的谢某从背后一掌将其推入河中。

不擅游泳的小宾落水后,大声呼救。谢某和同行的小贾等朋友一起下水救援。结果小宾得救了,小贾却体力不支,被水流冲到深水区,三天后才被打捞上来。

痛失爱子的小贾父母将谢某、小宾等人,都告上了法庭,索赔70万元,最终胜诉。

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

谢某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9万余元,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谢某在小宾明确告知自己游泳不好,动作犹豫不决,仍强行将其推下大桥,直接导致险情发生。

第二,谢某是这一次游泳活动邀约者和组织者。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发生危险后的直接救助义务。

所以,谢某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溺亡的小贾因已满18周岁,自愿参加风险活动,也要自担一部分责任。

那么,获救者小宾为何也要赔偿呢?毕竟全部的险情发生都是谢某造成的,小宾也是受害者呀。

这是因为民事法律强调“受益补偿原则”。《民法典》第183条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得明白: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小贾不顾危险,勇于下水救人,虽然没有直接将小宾推上岸,但他的救助行为仍然增加了小宾的生还机会,显然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小宾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当对小贾父母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他同时作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谢某追偿,因为谢某才是整个不幸事件的罪魁祸首。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法院不直接判决让谢某承担小宾的那一份补偿款呢?

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受益人先行给予补偿,是为了防止加害人无力赔偿,导致受害人家属拿不到足额的赔偿和补偿,也是为了防止受益人置身事外,逃避责任。

还有人可能会问,谢某多余的一掌害了一个人,为什么赔了钱,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

简单地说,谢某推人动作的直接侵犯对象是小宾,而不是遇难的小贾。如果溺亡的是小宾,那么,谢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实际情况是救人的小贾遇难。由于无法证明对于小贾的死亡,谢某主观上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谢某的推人行为,更多被界定为民事侵权,而不是犯罪行为。

面对这样的结果,谢某会懊悔,还是庆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