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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和男子去酒店,第一次男子支付了5800元,隔了两天,男子又愿意花同样的价格

一女子和男子去酒店,第一次男子支付了5800元,隔了两天,男子又愿意花同样的价格约女子一起去酒店,不过这次不一样了,中间发生了意外,男子使用的避孕套滑落了,女子就索要8万的赔偿,男子不愿意,最后女子报警称对方侵犯自己,结果民警火眼金睛,听完双方叙述后,直接以诬告和敲诈勒索拘捕了女子。

去年年底,内地一名女子去澳门耍乐,赌场人多眼杂,机缘巧合认识了一名男子。

两人擦肩而过,萍水相逢,之后大半年,半点来往都没有,纯属陌生路人。

本以为这辈子就此擦肩而过,谁料世事最擅长无事生非。

今年七月十三日,两个人莫名其妙再度撞上。

不知哪根筋对上了,一拍即合,二话不说直奔酒店。

全程你情我愿,自愿相处,完事之后,男子爽快结了5800元费用。

5800块,一笔清,两不相欠,干净利落。

事情本来到此结束,风平浪静。

偏偏老天爷爱看闹剧。

隔了两天,七月十五日,两人又巧合碰上。

又是心照不宣,照旧酒店、照旧原价5800。

可这一次,偏偏出了离谱意外。

过程中避孕套意外脱落,女子当即警觉,玩归玩,规矩归规矩,安全绝对不能出事。

当即当场开口,要男子赔偿八万元损失费,男子当场直接看傻。

男子心里一头雾水:从头到尾都是自愿的,价格提前说好的,5800块已经是行情高价。

区区一个意外,张口就要八万?

这哪里是赔偿,分明是狮子大开口!

男子坚决不肯答应,觉得已经仁至义尽。

两边谈不拢,彻底僵住。

眼看钱要不到,女子直接放大招。

当场报警,一口咬定对方强奸。

小事瞬间炸成刑事案件,场面直接失控。

民警火速到场,一番彻查、问话、捋清全程来龙去脉。

真相清清楚楚摆在眼前:无强迫、无胁迫、全程自愿、两次都是双方主动相约。

最终警方直接戳穿整场闹剧:不存在强奸事实。

女子因索赔不成,故意诬告、借机敲诈勒索。最后,女子也被抓捕归案。

很多人总误以为,报警是自己谈判失败后的终极底牌,可公检法从来不是个人敛财的工具,刑法会精准戳破所有心存侥幸的贪婪。

依据《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意图让他人遭受刑事追究,扰乱司法秩序,应当追究刑责。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以要挟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财物,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满足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

回归本案本质,只聊三层核心法理:

第一,索赔自由不等于漫天劫财。

民事赔偿建立在实际侵权损害之上,单纯的器具意外脱落,没有现实的人身伤害与医疗损失,八万的索赔毫无法律支撑。

当事人拿“报警告强奸”作为筹码,利用普通人惧怕刑事案底、身败名裂的恐惧施压,这已经脱离了协商范畴,是典型的敲诈勒索。

不要觉得有一点小事就能随意开天价,权利不能沦为掠夺他人财产的幌子。

第二,报案是权利,但捏造罪名是犯罪。

公民当然可以举报违法犯罪,但不能把自愿发生的往来,强行包装成强奸重罪。

强奸罪属于重刑犯罪,一旦立案侦查,会彻底摧毁一个人的人生与名誉。

行为人明知全过程自愿,要钱不成便虚构性侵事实,妄图借助刑法机关报复对方,肆意践踏司法公信力,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前序的有偿往来存在行政违法,但这绝非触犯刑法的挡箭牌。

一方的行政过错,不能豁免另一方后续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法律不会因为双方前期行为不妥,就纵容诬告与勒索。

妄图借用刑法的力量满足私欲,终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人心的贪欲一旦越过法律红线,等待自己的,只会是罪责相适的惩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起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