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四大构成要件,一罪与他罪清晰区分
在民事官司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打官司早已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又该如何区分虚假诉讼、诈骗罪、枉法裁判罪,一不小心就会被刑事追责。
一、虚假诉讼罪四大法定构成要件
本罪定义: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是严重侵害他人、集体、国家合法权益。
1. 客体要件
一方面破坏正常司法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侵害第三人财产与合法权益,最典型的就是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
2. 客观要件(核心:捏造事实起诉)
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无中生有,虚构借贷、合同等完全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案件根基全部为虚假;
二是原有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行为人刻意隐瞒结清事实,再次起诉索要钱款。
单纯夸大金额、隐瞒个别细节,不属于“捏造基础事实”。
3. 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只要主动捏造事实、发起民事诉讼,干扰正常审判,即可满足主体条件。
4. 主观要件
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案件事实是伪造的,依然主动立案起诉,以此攫取不正当利益,或是恶意损害第三方权益。
二、重点:虚假诉讼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
1、虚假诉讼罪 VS 诈骗罪
①只有原告主动发起虚假诉讼,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②被告仅仅当庭伪造证据、虚假抗辩,并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借此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直接认定为诈骗罪;
③单方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侵占财产,法官属于受骗主体,优先定诈骗;
④案件基础事实真实,仅仅虚增欠款数额、篡改还款日期,一般不认定虚假诉讼,符合条件直接按诈骗罪处理。
两罪相互独立,不构成虚假诉讼,满足诈骗要件依然可以单独定罪。
2、当事人与法官串通案件如何定罪
情形一:原告提起虚假诉讼,承办法官明知案情虚假,依然违背事实作出裁判。
原告成立虚假诉讼罪;法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如果原告借机侵占财产,还会同时触发电诈类犯罪。只要法院成功立案,虚假诉讼就达到既遂。
情形二:双方事前合谋,借助诉讼判决共同侵占被告财产。不再分开定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按照枉法裁判罪的共犯一并处理。
情形三:法官只教唆他人提起虚假诉讼,本人不参与审理与裁判,没有侵占财物的目的,仅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
情形四:法官自行捏造事实,诱导当事人起诉,并且亲自审理、违法裁判侵占财产,同时触犯枉法裁判罪与财产类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民事审查与刑事定罪标准完全不同
民事审判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据能够大致还原事实就可以下判;
但是刑事追责坚持疑罪从无,认定虚假诉讼、诈骗、枉法裁判,证据必须排除全部合理怀疑。
总结
1. 恶意串通虚构整个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2. 单方伪造证据、利用判决侵占他人财产,优先认定诈骗罪;
3. 当事人与审判法官串通违法裁判,区分审理分工、牟利目的,分别定性为虚假诉讼罪、枉法裁判罪或者共同犯罪。
严格把握行为方式、主观目的、是否串通司法人员,才能精准划分此罪与彼罪,避免刑事风险。
民事起诉技巧 民事诉讼常识 虚假证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