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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司法规则的重大调整】 2021年1

【最高法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司法规则的重大调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设立实际施工人规则,主要是为了在案件中对农民工便捷实现工资权利留出通道,当时相关司法规则就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对农民工工资保护做了特别规定,如果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继续突破合同性,不仅违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且会导致各环节中那些并非农民工而是违法承包的主体无序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最终导致有限的偿付资源被截流或分流,真正从事施工的农民工反而缺乏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合法分包关系中接受分包的施工人都只能向其前手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果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的施工人反而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在客观上将导致负面效果。实际施工人规则容易被滥用并产生逆向激励。

因此,《建工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与《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关于该解释的效力规定,《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就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