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活久见!男子花一百多万买了一套房,可住进去才知道,原房东家的老人竟然在里头离世还设过灵堂。买家当场炸了,非说是凶宅,张口就索赔20万。结果被法院一句话就怼了回去。
花一百来万买套房,谁不想图个心安,结果邻居一句话,把买家的心绪全搅乱了。地点在合肥肥西县,时间线也清清楚楚。
2023年10月,李越与刘源历经数轮议价,双方在价格上反复权衡、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敲定交易价格为104万。李越分两期完成了款项支付,随后在2024年3月,相关物件顺利完成过户手续,正式落于其名下。
签约当日,他最为关注的便是一项条款:房屋本体结构内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确认此点后,他悬着的心当场便落了地,整个人踏实下来。
刚将钥匙握于手中,人尚未迁入新居,装修工程便已紧锣密鼓地开启。工人忙活的时候,李越在小区闲聊,结果呢,邻居丢来一句,原房东的母亲2015年在这屋里去世,还在屋里设过灵堂。
这下炸了。买家脑海里就剩下两个字,灵堂。他立马找卖家对质,认定对方故意瞒着卖凶宅。
刘源不认,他说母亲年纪大了因病走的,子女在家办丧事尽孝心,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外,跟合同里说的非正常死亡不是一回事。
两边谈崩,李越把刘源夫妻告上法庭,一张状纸要20万,说是房屋贬值加精神损失。
这算不算凶宅,该不该赔,很多人心里其实也打鼓。换你住进去,听到屋里办过丧事,膈应不膈应?
问题在于,法律认的“凶宅”是啥。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标准明晰。诸如自杀、他杀、意外坠亡等情况,会被归为非正常死亡范畴,而自然病逝并不在此列。
合同怎么说更关键。李越和刘源那份合同写的是非正常死亡需要告知,没写正常去世要披露。
法院理清账目,条理清晰。老人因病在家中辞世,此乃生老病死之常情,并不在约定需披露的范畴内。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还提到公序良俗,子女在家里给老人办丧事,在多数人眼里是尽孝,不是瑕疵。
追根究底,房子的使用价值究竟有无改变?面积没少,朝向没变,水电气都照常,能住能卖,这不是质量问题,也不构成权利上的缺陷。
李越要的20万,损失在哪,得有证据。心理不舒服能不能换成钱,落到法律上要看依据。
他主张贬值,可没拿出市场证据证明这套房因为自然离世就降了价,更拿不出合同里双方约定“正常死亡也要告知”的文字。
法庭之上,虽有唇枪舌剑之喧嚣,但当确凿证据一一陈列,公正的法官自不会为旁言所扰,只依事实与律法裁断。一审直接驳回了全部诉求,一分钱不赔。
判决既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有人要问,邻居那句“前后快十年了”,是不是个缓冲。时间久不久,在情绪层面有用,在法律上意义不大,关键还是死亡性质。
还有人想,灵堂设在屋里,算不算影响。在案卷里,法院没有因为这个就认定房屋价值受损,因为这属于丧事办理的常见做法。
再回到李越当初的担心,他签约前盯紧了非正常死亡条款,这一步没毛病,可他真正介意的是“任何死亡”,那就该在合同里把话说死。
成交前能不能加一条,正常死亡也要披露或者据此有退赔约定,当然可以,市场交易允许双方自由约定。
没有写清楚,等过户后靠道听途说去翻案,胜算就不大了。合同是锚,拿不到锚,就没法把船拴住。
这事也敲了个警钟。买房怕“忌讳”,要么口头问清楚还不够,要么落字,落字才算数。有人会说,情理上是不是应该补偿点,意思一下。情理归情理,到了法庭,讲的是条款和证据,不是“意思”。
再退一步讲,如果把所有自然离世都算成凶宅,全国有多少房子要被打上标签,现实上也站不住脚。
本案里还有个细节,李越是在装修过程中得知消息,等于交易完成之后才知道旧事,这也影响了他主张撤销或变更的路径。
从心理层面看,他的反应不稀奇,很多人都有类似在意,但法律给不出心理价格表,给不出就不能判。
公允一点讲,卖家也不该被道德绑架,他履行了合同,告知了该告知的,没有刻意设置陷阱。
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对价受损,靠“膈应”很难撬动判决,这也是这案子的落点。
20万该不该赔,答案已经给了。不想再听邻居“爆雷”,合约里写上你的雷就行了。
信息来源:买房得知曾有老人离世索赔20万——九派视频 6-19 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