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对情侣出门旅游,2 天内过了多次性生活,为紧急避孕,便买了避孕药吃。岂料几个月后,女子却发现自己怀孕,两人认为避孕药无效,一怒之下,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5 万元!
五一假期,郑州的田先生带着未婚妻姚女士去大连旅游。年轻人出门游玩,气氛到了难免亲密,两天时间里,两人过了多次性生活。
眼看着行程要结束,两人才回过神来开始慌——还没做好结婚生子的准备,真怀上了没法跟家里交代。
田先生赶紧拿出了一盒“毓婷”紧急避孕药。这药是他出发前在河南医药超市丰产路店买的,想着以备不时之需,没想到真派上了用场。他仔细看了说明书,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药越早,预防妊娠效果越好。
算了一下,距最后一次性生活大概60个小时左右——完全在72小时的有效期内。姚女士按照说明服用了两粒。两人觉得这事儿就算过去了,安心结束了旅行回到郑州。
然而,5月底的一天,姚女士身体出现了怀孕的迹象。两人心一下子揪了起来,赶紧去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B超。
结果出来——真的怀孕了。
两人当场懵了。药明明按说明吃了,时间也没超,怎么就怀上了?没办法,姚女士只能花了1100多块钱做了人流手术。
田先生越想越气,觉得这药要么是假的,要么说明书有问题。他按照包装盒上的联系方式,先后打电话咨询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所和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对方给出的答复让田先生更加愤怒——两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毓婷必须限定在单次性生活的情况下使用,多次性生活会影响药物作用,不能保证药效。
田先生翻来覆去地看药盒和说明书,上面只写了“72小时以内服用”,压根儿没提“仅限单次”这回事。在他看来,“72小时以内”的意思不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吃药都管用吗?你不在说明书上写清楚,消费者怎么知道?
更让他窝火的是,这已经不是姚女士第一次吃毓婷失败了。2004年她就吃过一次,同样怀了孕,那次花了2000多块做人流。
田先生认为,毓婷的说明书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说明,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一怒之下,把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979.96元——其中包含了人流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2009年7月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医药超市公司辩称:自己卖的毓婷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紫竹药业也表示:产品是合格的,而且原告并未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田先生买的这盒毓婷生产日期是2008年1月8日,有效期到2013年1月7日。药品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紫竹药业质量中心也根据产品批号和防伪号确认: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也就是说——药是真的,也是合格的。
2009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田先生和姚女士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确实服用了毓婷,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按照说明书规定服用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服药后没有再次发生性生活。
而且,田先生购买的毓婷是质量合格产品。
最终,法院驳回了田先生和姚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有律师分析说,这个案子从举证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消费者要证明自己“按说明书服药”几乎是不可能的——那是私密行为,没法留证据。有妇产科医生也表示,任何药品都不能保证100%有效,毓婷作为紧急避孕药,在72小时内服用可起效,但越早服用效果越好,拖得越久避孕作用就越差。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田先生和姚女士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但法律讲的是证据——你说药有问题,得拿出证明;你说按说明吃了,也得拿出证明。在“私密问题无法举证”的现实面前,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结果。
紧急避孕药不是万能的。它不是100%有效,而且对多次性生活后的避孕效果会大打折扣。说明书上那句“72小时以内服用”,很多人理解成了“72小时内吃都管用”——但实际情况远没有这么简单。
出门在外,安全第一。这句话,不光指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