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喊捉贼?”河南郑州,一男子通过社交软件约女网友开房,双方谈好以500元价格发生关系。完事后,女网友突然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发现,两人实为卖淫嫖娼关系,女网友因嫌对方“太粗鲁”才报警泄愤。最终,男子被行政拘留并罚款,女网友也因卖淫被处罚。男子不服,称“我是被诬告的受害者,凭什么抓我?”告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据悉,河南郑州男子高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女网友周某,二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在酒店发生关系。交易完成后,周某却突然拨打了110报警,称自己被高某“强奸”。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通过对双方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的仔细核查,警方发现,高某与周某在见面之前就已通过微信谈好了价格和服务内容,周某系自愿前往酒店,双方属于卖淫嫖娼关系,不存在强奸情节。周某最终承认,自己是因为嫌高某“太粗鲁”“态度不好”,一时气愤才报警谎称被强奸。
警方认定:高某与周某已实际发生性关系并支付了嫖资,卖淫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2026年修订版),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警方依法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周某也因卖淫行为处以相应处罚。同时,周某因谎报警情,还被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高某被拘留后不服,认为自己明明是“被诬告”的受害者,是周某报的假警,自己凭什么也被抓?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高某在法庭上辩称:第一,是周某主动约的我,不是我主动找的她;第二,我是被周某报警诬告的,属于“受害者”,应当受到保护而不是处罚;第三,就算我有错,也是周某先报的假警,我“被动配合”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高某与周某通过社交软件约定价格并发生关系,卖淫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某是否“主动”邀约,不影响其嫖娼行为的认定。
2. 周某谎报警情的行为固然违法,将另案处理,但高某自身已实施的嫖娼行为不会因为“被报警”而消失。受害人身份与违法者身份可以并存——被他人诬告,不代表自己就没有违法。
3. 警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高某不仅白蹲了拘留所、交了罚款,还留下违法记录。周某也因卖淫和谎报警情被数罚并处。
有网友评论:“一个嫖娼,一个报假警,两人都不是省油的灯,谁也别喊冤”“本想报警整别人,结果把自己也搭进去了,真是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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