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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服务差报警维权?”广东广州,一男子与一女网友谈好以10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

“嫌服务差报警维权?”广东广州,一男子与一女网友谈好以10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完事后,男子嫌对方“服务时间太短”“态度不好”,与女子发生激烈争执。男子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竟然拨打了110报警,要求警察“主持公道”帮自己退款。结果警方到场后,不仅没帮他“维权”,反而将他和女子一起带走。男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女子也被依法处罚。男子不服,声称“我是消费者,她服务不到位,凭什么抓我?”法院这样判!

据悉,广东广州男子陈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一名失足女子,双方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陈某认为对方“服务时间太短”“态度不好”,觉得自己花了1000元“吃了亏”,当场要求对方退款。女子拒绝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越想越气,竟然掏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理直气壮地要求警察“主持公道”,帮自己要回部分嫖资。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陈某和该女子一同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两人已实际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了嫖资,卖淫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2026年修订版),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警方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对该女子也依法予以处罚。

陈某被拘留后不服,认为自己明明是“消费者权益受损”,报警是“正当维权”,怎么反倒成了违法者?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陈某在法庭上辩称:第一,自己付了钱,对方“服务不到位”,属于“消费纠纷”,自己是受害方;第二,是自己主动报警的,属于“主动投案”,应当从轻或免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卖淫嫖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所谓的“消费者权益”一说。陈某与失足女子已实际发生关系并支付嫖资,违法事实清楚。
2. 陈某报警的初衷是“服务纠纷”而非主动投案自首,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3. 警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仅白蹲了拘留所,还留下违法记录。

有网友评论:“拿警察当客服?这波操作真是自投罗网”“当你迈出违法那一步的时候,就已经自动放弃了法律赋予普通消费者的那一层保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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