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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之霆6月18日庭审记录:邵之霆辩护律师提交8页证据资料,向法官证明中文媒体报道

邵之霆6月18日庭审记录:邵之霆辩护律师提交8页证据资料,向法官证明中文媒体报道公开了其个人信息导致其社会性死亡,已经受到社会性惩罚,以此希望法官量刑可以减轻。(来源:赵小羊)

点评:记述者是剑桥大学的硕士,个人素质很高,她很好的描述了德国刑罚的深层构造(图4),建议大家好好看看。

很多人可能担心邵之霆因此被轻判,我的看法是大家放宽心:中国与德国无论从民间舆论还是刑罚的深层构造上都没什么大的差别。

中国和德国刑罚的目的是改造重生而不是报复,这一点毫无差别。新中国的刑法脱胎于国民党时期的刑法,而民国时期的刑法就是照搬德国刑法。之后新中国刑法又受苏联刑法,晚近又受英美法系的一定影响,但深层基因和胎记还是德国刑法。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我国也是大陆法系丝毫未变。

就民间舆论来说中德毫无差别,德国性侵2025年同比增长8.5%,法国丈夫迷奸妻子案,在德华人留学群组迷奸案…这些综合因素推动了今年德国修改强奸罪,将迷奸罪直接升级成为5年以上量刑。今年三月弗莱堡顾问偷拍15年事件宣判后,因追溯期过短只能对近五年的偷拍进行指控,引发民众激烈批评抗议,影响到日前司法部长胡比希提议延长追溯期。可见说中德两国舆论层面要求严惩罪犯的呼声并无差别。

那么邵之霆被中文报道是会不会影响到其量刑呢?中德两国都无此规定。大陆法系不存在法官造法,法官自己不能立法只能按照法条判决,要想减轻处罚,要么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这叫法定减轻事由;要么基于法律规定几种情况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这叫酌定减轻事由,即使是酌定也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

因此辩护律师提交的社死证据即使获得法官同情,法官也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减轻处罚。这个诉讼策略只能说是律师穷尽捞人手段的突发奇想,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律依据,难道张大鹏、周同、翁偲喆、邹振豪、蒋中懿…这些迷奸犯的律师都是吃素的吗?这么多律师都想不到用这招?

尽管大陆法系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但你把大陆法系国家逼急了也会公开犯罪嫌疑人照片和姓名进行通缉,难道通缉犯就不会社死吗?难道通缉犯就不适用无罪推定了?这说明在涉及社会严重危险时,大陆法系国家也没那么绝对和死板。难道法律会支持通缉犯的律师会以社死为由要求轻判?简直是天方夜谭!

德国性侵案被告称遭媒体公开姓名德国迷奸案主犯邵之霆请求轻判德国迷奸案主犯担心以后在国内不好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