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小区的电梯经常发生故障,男子家房子漏水物业也不作为,他气不过,连续三年拒交物业费。没想到,物业公司竟然把他告上法庭,索要拒交的1.9万余元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和违约金,男子气愤之余也提起反诉,要求物业赔偿他的漏水损失6200元,结果,法院的判决让男子惊掉大牙!
男子莫某因为长期不满小区物业服务,一气之下连续三年没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惹来一场官司。
早些年,莫某入住海口某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31.47平方米。
2021年11月,他和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3.8元每月收取,业主需在每月5日前按时缴费,逾期就要按日支付违约金。
入住初期,莫某一直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遵守小区缴费规定。
可从2022年开始,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越来越多,这让莫某十分糟心。
公共区域的健身器材锈迹斑斑,存在安全风险;小区电梯频繁出现故障,上下楼提心吊胆;小区垃圾清理也不及时,居住体验大打折扣。
更让莫某气愤的是,他家房屋先后在2022年7月、2024年2月两次因楼上漏水受损,房屋墙面、家具都受到了影响。
为了修复房屋,莫某前后花了6200元维修费。
这期间,他多次找物业求助、沟通处理方案,可物业始终没有妥善解决漏水纠纷。
看着糟糕的小区环境和不作为的物业,莫某满心不满,觉得物业没有尽到服务职责,他也没必要交钱,于是从2022年5月开始,干脆停止缴纳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
此后三年里,物业公司通过短信、平台通知、电话、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反复催告缴费,但莫某始终没有妥协。
截至2025年5月,他累计拖欠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共计1.9万余元。
多次催收无果后,物业公司将莫某起诉至法院,不仅索要全部欠费,还要求他支付5216.73元违约金。
收到传票的莫某格外气愤,他认为错在物业,自己是维权之举,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先赔偿他6200元的房屋漏水维修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公共性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不等于根本性违约,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同时法院查明,2022年漏水时物业已积极协调处理,漏水损失属于邻里侵权问题,不该由物业承担。
考虑到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莫某并非恶意欠费,法院驳回了物业的违约金诉求,判决莫某补缴全部欠费。
原被告双方都不服一审结果,双双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明确物业服务瑕疵不构成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房屋漏水损失可另案向侵权方追责。
其实,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合法维权,但拒交物业费属于消极维权,最终反而会让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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