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桩时隔十余年的财产履约纠纷,刷新了大众对同居分手协议法律效力的认知。
一对男女同居十六年,养育两名子女,分手后依规签订权责清晰的财产处置协议。
协议明确男方25万元对外出资款,待两名子女成年后,由二人平均分配继承。
可在子女全部成年后,男方单方面撕毁书面约定,声称钱款归属个人可自由处置。
面对男方拒不履约的行为,孩子母亲依法提起诉讼,两名子女当庭明确立场。
法院结合协议属性与司法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男方的全部抗辩理由。
该案件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所有判决依据与案件事实均源自官方公示卷宗。
不同于普通民间赠与纠纷,本案核心争议聚焦分手协议的整体约束力与撤销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无偿赠与通常可在财产移交前撤销,但附条件捆绑协议另有界定。
涉案男女双方于1998年确立恋爱关系,长期稳定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二人先后生育一子一女,组建事实家庭,共同维系十六年日常起居。
女方曾多次提出补办婚姻登记,稳固家庭关系,始终遭到男方各类理由推诿拖延。
长期累积的生活矛盾与情感分歧,让二人关系彻底破裂,2012年正式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完成关系解除,但财产分割问题存在分歧,僵持两年之久。
2014年,经过多轮平等协商,二人签订一揽子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条款覆盖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承担、对外出资处置等全部事项。
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支付60万元,作为女方十六年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协议单独列明专项条款,男方25万元企业出资款,待子女成年后由姐弟平分。
条款明确不计最终回款数额,以此笔出资权益作为对两名子女的专属补偿。
协议签署生效后,女方独自承担子女抚育责任,靠务工与补偿款支撑家庭开支。
十余年间,两名子女的成长、教育、生活开销,基本由女方独自承担落实。
2025年,协议履约条件全面达成,长子24岁、次女20岁,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女方依据生效协议,多次督促男方履行出资款分配约定,均遭到对方推诿。
男方后期直接拒绝履约,主张钱款为个人资产,赠与行为可由个人单方面撤销。
为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男方履约。
庭审过程中,男方提出两项核心抗辩,试图免除自身协议约定的履约义务。
男方主张赠与合同相对方为子女,女方无起诉主体资格,无权干预财产处置。
同时辩称子女未提前确认接受赠与,依据民法典,自身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核查同居财产属性与协议订立的整体初衷与背景。
经查实,二人十六年同居期间财产高度混同,涉案出资款属于同居共同积累资产。
该25万元出资实际仅回款17.5万元,剩余部分因投资亏损,已无法追回兑付。
承办法官明确,涉案赠与条款并非独立无偿赠与,是整体析产协议的组成部分。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