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阵反悔也难逃?”湖南长沙,一男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女网友,双方谈好以700元的价格“过夜”。男子转账500元“定金”后,女网友如约来到酒店房间。然而见面后男子嫌对方“长相与照片不符”,当场反悔不愿继续交易,要求退钱遭拒。女网友离开后,男子气不过,报警称自己被“诈骗并胁迫”。警方调查发现,男子不仅主动约人、主动谈价、主动转账,还承认双方已共处一室。最终,500元被收缴,男子还被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声称“我及时止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应当免罚”,告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5年5月20日“网络情人节”当晚,湖南长沙32岁男子赵某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一名女网友。两人热聊不到一小时,赵某便提出“约一下”,双方以700元的价格达成“过夜”协议。赵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作为“定金”,承诺剩余200元第二天早上再付。女网友收到转账后,打车来到赵某在五一广场附近预订的酒店房间。
当晚10点左右,女网友如约敲开了赵某的房门。然而,赵某见到真人后,认为对方“照片修图太严重”“本人差距太大”,当场表示不想继续了,要求女网友退还500元。女网友则称“定金不退,这是行规”,双方在房间里争执了几句后,女网友转身离开。
赵某一个人在房间里越想越气,认为自己“人财两空”,既没享受到服务,钱也拿不回来。于是他拨打了110报警,称自己被女网友“诈骗500元”,还添油加醋地声称“对方威胁我不给钱就不走”“存在胁迫行为”。
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赵某和女网友的完整聊天记录,民警发现,从添加好友到达成交易,全部由赵某主动发起和主导。聊天记录中清楚显示赵某发送的“700过夜,全套服务”“先转你500,明天早上给剩下的”“你到了直接上来,房间号508”等内容。女网友的回复均为配合性应答,没有任何威胁或强迫的言语。
女网友到案后也如实陈述了事实,并称“他自己嫌我不好看反悔了,凭什么说我是诈骗?”警方还调取了酒店走廊监控,证实女网友在房间内停留时间仅7分钟左右,离开时双方并无肢体冲突。
警方认定:赵某与女网友已就卖Y、PC达成合意,支付了部分款项,女网友也已按约到达现场“着手实施”,虽最终因赵某单方面反悔未发生性关系,但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及相关批复,警方决定:收缴涉案500元转账资金,并对赵某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警方经查证,女网友不存在诈骗或胁迫行为,不予追究。
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返还1000元(500元转账+500元罚款)。赵某在法庭上辩称:第一,自己见到对方后“幡然醒悟”,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处罚;第二,是自己主动报警的,属于“主动投案”,应当从轻或减轻;第三,对方已经离开了,没有发生任何实质关系,社会危害为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Y、PC的违法性在“达成合意+给付钱财+着手实施”时即已成立。“着手实施”包括支付款项、约定地点、前往现场、进入房间等预备行为,不一定要求发生性关系。赵某与女网友已完整具备上述三个要件,违法事实清楚。
2. 赵某单方面反悔,属于“因本人主观意愿而中止”,而非“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法律上,主动中止并不能否定违法行为的成立,仅可在处罚幅度上酌情考虑。警方已按“情节较轻”处以500元罚款(法定最高可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已充分体现了从轻。
3. 赵某报警时自称“被诈骗和胁迫”,经查证属于虚假陈述,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自首”。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方可从轻或减轻,赵某显然不符合。
4. 警方收缴500元“定金”,因其系违法交易的财物,依法应予收缴,无论交易是否完成。
5. 警方处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不但1000元打了水漂,还要承担诉讼费。走出法庭时,他嘟囔了一句:“早知道这样,我连报警电话都不会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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