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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住下半身的代价有多惨重?”重庆一5旬大叔,偷偷跟小17岁的已婚少妇搞地下情

“管不住下半身的代价有多惨重?”重庆一5旬大叔,偷偷跟小17岁的已婚少妇搞地下情,本想尝个鲜,结果下身冒出大串水疱,一查是生殖器疱疹,医生说:没办法,终生无法治愈!他恍过神来,越想越气,一怒之下把情人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治疗费加精神损失费共20万。法院的判决结果,值得每个管不住自己的人细品……

这位五十来岁的大叔,本来日子过得安稳,家里有老婆孩子,自己在工厂做管理,说不上大富大贵但也算踏实。一天,他在交友软件上刷到了一个比自己小17岁的女人,对方虽然已婚、有孩子,但他明明知道,却偏偏没停,反而顺着那些嘘寒问暖的话头一路滑了下去。

两人线上聊得火热,很快就约了线下见面。之后两人抱着侥幸心理突破了底线,发展成了地下情人。

老陈心里打着小算盘,觉得自己只是出来找点新鲜感,只要藏得够好,就不会影响自己的小家庭。

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老陈渐渐感觉身体不对劲。他的下身长出了一簇簇的小水疱,又疼又痒,坐立难安。他心里发慌,赶紧瞒着家人偷偷去医院做了检查,最终确诊为生殖器疱疹。

医生的话像一盆冷水浇得他透心凉:这种病是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引起的性传播疾病,病毒会长期潜伏在人体的神经节里,以目前的医疗水平没有办法彻底根治,只能通过药物抑制症状,日后一旦免疫力下降,就可能反复发作。

一想到自己得了这种终身甩不掉的病,老陈又悔又恨。他思来想去,认定自己平日里除了妻子就只有这个情人,病肯定是对方传染给自己的。

气急败坏的他找对方对峙,争执之下,女方手写了一份证明,承认两人的情人关系,还写下了“这段时间如传染性病给陈强由我负责”的承诺。

可即便有了这份字据,双方也没谈拢赔偿的事。越想越气的老陈,干脆一纸诉状把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加起来整整20万元。

在老陈看来,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对方就得为自己的病负责,这20万的赔偿合情合理。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给了他又一记重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一分钱赔偿都没能拿到。

很多人可能会不解,明明有对方写的保证书,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其实法院的判决逻辑非常清晰,核心有三点。

一,老陈没法证明女方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对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老陈拿不出证据,证明女方在和他发生关系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生殖器疱疹,并且故意隐瞒病情。

那份所谓的“负责证明”,女方辩称是在老陈的胁迫下写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老陈也没法证明这份字据是对方自愿出具的。

二,疾病传播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生殖器疱疹的传播途径不止一种,而且病毒潜伏期长短不一,受个人免疫力影响很大。现有医学证据没法断定,老陈的病就是女方传染的,甚至不能排除他在认识女方之前就已经携带病毒的可能。

三,老陈自身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明知婚外性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也应当知晓无保护性行为存在健康风险,却依然放任自己的行为。他自己对健康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对方。

可能有人会问,难道被传染性病就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是。

法律从来都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患有可通过性接触传播的疾病,故意隐瞒病情,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导致对方感染的,就构成了民事侵权,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还故意传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生殖器疱疹明确纳入性病管理范畴,性病患者若违规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所有追责的前提,都是证据充分、过错明确。像老陈这种,本身就在做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又拿不出扎实的证据证明对方故意传播,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其实回头看这整件事,最该让人警醒的从来不是20万的赔偿能不能拿到。

老陈原本有安稳的家庭、稳定的工作,就因为一时管不住自己的欲望,先赔上了身体健康,落下了终身无法治愈的疾病。如今官司一打,婚外情的事彻底曝光,家里的妻子孩子迟早会知道,原本和睦的家庭大概率也要支离破碎。

健康、名声、家庭,哪一样的代价,都比那点短暂的新鲜感沉重得多。

人活一世,诱惑无处不在,但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都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守住底线,管住自己,不是迂腐的约束,而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对家人最基本的负责。别等代价砸到眼前了,才明白安分守己的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