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新疆阿克苏,一女子凌晨时分喝醉酒后,不知为何,竟两次跑进街边一处锅炉房内,而且,她在第二次进入后,就没有再出来,直到第当天下午,女子才被人发现,而这时,女子身体被严重烧伤,失去生命迹象,死因系一氧化碳中毒。
事后,女子的家属认为,锅炉房所属的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560000元。
据观威海报道,去年1月3日凌晨,女子胡某独自骑电动车来到街边一处酒吧饮酒。
凌晨2点04分,她喝酒后离开酒吧,随手推开了街旁的一处锅炉房房门,在里面大概待了13分钟,她又出门走进酒吧。
没过几分钟,胡某又再次离开酒吧,进入这间锅炉房,并且关上了房门。
这一次,她没有再出来。
直到当天下午5点43分,物业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锅炉房门缝隙往外冒黑烟,开门后发现胡某已经倒地身亡。
经鉴定,胡某全身烧伤面积达到70%,但直接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烧伤并不是致死原因。
白发人送黑发人,胡某的父母悲痛万分,实在难以接受,便一气之下将锅炉房所属的物业公司、项目开发商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胡某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对锅炉房这种危险重地存在管理责任。事发当时,锅炉房没有警示标识、房门也未上锁,物业工作人员巡查存在缺位。
物业公司的种种疏忽最终酿成悲剧发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均要担责。
对此,物业公司则认为,锅炉房是危险区域,不是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已按规定进行定期巡检,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胡某在事发当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两次私自闯入危险区域,所有后果应该自己承担。
开发商也表示,项目早在2019年就完成竣工验收,全部移交给物业管理,开发商没有后续管理义务,也没有任何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说实话,发生这样的事也着实奇葩:就算是喝了酒,按照常理而言,想要上厕所或者是呕吐,也应该在酒吧内进行。可胡某偏偏走出酒吧,来到街边的锅炉房内,其行为让人难以理解。
1、当然,胡某本人应对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成年人是自己人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是一句说的不能再烂的话了。
胡某应当知道锅炉房是危险重地,也清楚饮酒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她仍然而为之。
最后导致悲剧发生,她要自负其责。
2、物业公司管理上有疏漏。
物业公司作为锅炉房这种高危区域的管理方,没有按要求给锅炉房上锁、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在日常巡查上没有做到位,在胡某进入锅炉房后长达15h,未发现任何异常,明显存在管理疏漏。
3、开发商对涉事小区及锅炉房无设计或质量上的问题,对胡某的死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胡某本人自行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则承担余下30%,即向胡某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286000元。
一审过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的来说,这是起悲剧,同样也是个警示:
对于我们个人而言,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作为成年人,一定要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守住最基本的安全底线,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对于各类场所的管理方来说,发生事故赔偿的事件诸见报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自身的责任没有做到位。
可能有人要说了,即便该做的做了,可有些人就是不长眼,事故照样会发生,又有什么用你的?
我想说的是,做与不做和有用与否是两码事。
的确,拿本案来说,就算物业公司防护、警示都做到位,也难保胡某硬要闯。
但该做的事必须做,这是分内的责任。做好了,大部分人都会主动避开危险,真出了事也有理可依。
可要是啥都不做,就等于把危险摆在那里,出事了自然难辞其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