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学生“十不能”(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1. 不能直接体罚
严禁击打、推搡、拧掐、罚跪、刺扎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
2. 不能变相体罚
禁止超时罚站、过量罚抄、强制深蹲/蛙跳/长时间弯腰、暴晒淋雨罚站、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心的行为 。
3. 不能侮辱人格
严禁辱骂、起外号、当众嘲讽、歧视性语言、贴“差生”标签,伤害学生自尊 。
4. 不能连坐惩罚
一人犯错,不得惩罚全班(集体罚站、罚抄、罚值日)。
5. 不能因成绩惩戒
不得因学业成绩差、考试不及格而实施惩戒,惩戒仅限违纪行为 。
6. 不能情绪化惩戒
不凭个人情绪、好恶选择性惩戒,不迁怒、不加码、不秋后算账 。
7. 不能让学生管学生
不得指派班干部或学生惩戒其他学生(如罚站、打骂、监督) 。
8. 不能剥夺受教育权
不得赶出教室、不让听课、禁止参加考试/集体活动,变相剥夺学习权利 。
9. 不能惩罚过度劳动
禁止以惩罚为目的,安排超量值日、搬运重物、无休止打扫等体力劳动 。
10. 不能漠视特殊情况
对残疾、体弱、心理敏感学生,不适用严苛惩戒;严禁饥饱、冷热惩罚(不让吃饭喝水、室外受冻)。教师管教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