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捡到一部手机,因为打不开密码,就直接扔掉了,结果被丢失手机的高三学生报案,查实女子捡到手机后丢掉后,被起诉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法院判了,网友纷纷说到:以后捡到物品要么妥善保管,要么上交,不得故意损毁和丢失了。
最近出了件挺有警示意义的事,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捡了别人的东西真不能随便处理。
一高三学生,平时上学带手机是为了放学联系家长,那天放学路上不知怎么就把手机弄丢了,孩子急得不行,那手机里存着好多复习资料和错题整理,还有几个月的上课笔记,对别人来说可能就是个手机,对他来说关系到高考复习,耽误不起。
孩子自己沿路找了好几圈都没见着,没办法只好报了警。
警方调了沿路的公共视频,很快就找到了捡手机的人,是个路过的女子。
视频里看得清清楚楚,女子弯腰捡起了手机,拿在手里划了几下,应该是试了试解锁没成功,站在原地愣了几秒,四周看了看,居然随手就把手机扔到了路边的绿化带里。
警方联系上女子的时候,她一开始还没当回事,说自己确实捡了个手机,但是解不开锁,留着也没用,扔了就扔了,又不是她偷的抢的,还怪失主自己不小心丢东西。
等失主找到她要赔偿的时候,女子更是觉得委屈,说自己好心捡东西,没要感谢费也就算了,怎么还让她赔钱?
俩人协商不成,最后失主直接把女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的时候也明明白白,女子捡了遗失物,本来就有暂时保管、联系失主或者上交相关部门的义务,她明知道手机是别人丢的,还故意扔掉,导致手机最后找不回来,给失主造成了财产损失,肯定要承担责任。
最后判决女子按照手机的估值赔偿失主6000元。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们都炸了,好多人说自己以前也捡过东西,觉得没用就扔了,现在才知道原来还有这么个规矩。
也有人说这回判决真的很公道,不是说你捡的东西就能随便处置,要是都像她这样,捡着东西解不开锁就扔,那失主得多倒霉?
还有网友说,其实大家也不是说捡了东西就必须得费尽心思找失主,实在嫌麻烦,捡着了交给附近的便利店、派出所,甚至放在显眼的保安室都行,就是不能故意弄坏或者扔掉。
你嫌麻烦不想管,大可以当没看见别捡,既然捡了就等于揽了临时保管的责任,这不是道德绑架,是法律明确的要求。
现在不少人都觉得“我没偷没抢就没责任”,其实真不是这么回事,这事就是个最直观的例子,管好自己捡的东西,要么妥善保管等失主,要么直接交公,不然最后赔了钱,还落个理亏,实在犯不上。
对那个丢手机的高三学生来说,虽然赔了钱能再买个新手机,但里面的复习资料找不回来,还是挺闹心的,也提醒大家出门重要物品真的得看好。
这事之所以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其实是撞到了大家的认知盲区。
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东西是失主自己弄丢的,我捡起来是缘分,扔掉是本分,既没揣兜里私占,也没拿去卖钱,凭什么还要我赔?
这种心态在生活中太普遍了,但法律偏偏在这里画了一道清晰的红线。
我们要明白一个理儿:你弯腰捡起手机的那一刻,实际上就在你和失主之间建立了一种临时性的“保管关系”。
这种关系不是你想捡就捡、想扔就扔的。
既然你已经占有了别人的财物,哪怕只是暂时的,你就得负起基本的看管责任。
如果因为你嫌解锁麻烦、嫌占地方,顺手就把东西扔进垃圾桶或绿化带,导致失主彻底找不回来,这在本质上和直接毁坏别人的东西没区别。
很多人觉得这种判罚有点“强人所难”,其实是在保护社会最基本的信任。
如果捡到东西的人可以随意处置而不受约束,那遗失物找回的概率几乎就归零了。
所以,咱们往后的准则很简单:要么当没看见别去捡,省得惹一身麻烦。
既然捡了,要么就在原地等一会儿,要么打个110或者交给路边保安。
千万别随手一扔,这不仅是素质问题,更是法治意识的问题。别为了贪图一时省事,最后赔了钱还觉得冤枉。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捡到东西的人在把东西交给失主或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东西丢了、坏了,得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女子捡到手机发现打不开锁,没选择报警或寻找失主,而是直接扔掉,这主观上属于“故意丢弃”,客观上导致了高三学生财产流失且无法找回,完全符合该法条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