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保险代理人与泰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判决书,今年40岁的魏某在2017年6月与泰康保险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成为代理人。
泰康认为两者是代理关系,完全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而不是劳动关系;魏某称虽然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公司管理、每日参加公司会议,工作内容与正式内勤组训相同,双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认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魏某是通过从事内勤“组训”工作,取得的劳动报酬,判定泰康与魏某劳动关系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