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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真的会“非法集资”吗?有网友提出这个问题,就给大家梳理下。========

巴曙松真的会“非法集资”吗?有网友提出这个问题,就给大家梳理下。========前情——新华社旗下《经济观察报》,【更正:网友提醒,《经济观察报》是普通市场化媒体,新华社旗下的是《经济参考报》,谢谢网友更正】本月两度刊发独家消息,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1. 巴曙松疑涉非法集资案,在2026年3月12日左右被办案机关带走。2. 巴曙松一案由上海警方负责侦办。巴曙松涉嫌经济类犯罪,且金额巨大。3. 巴曙松案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云钊案相关联。郭云钊是国信国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这家公司更名为国信国投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并将注册地从北京搬迁至海南三亚。2022年,郭云娜取代郭云钊,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该公司再次更名,现名拓择汇利企业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这家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16年曾达到1亿元人民币,2020年增至2亿元;2023年,减资至1000万元。郭云钊亦涉经济类案件,已“失联”了很长一段时间。========咱号的分析——那么案情就很简单:事涉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国信国投。国信国投: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有私募资质;2. 自称是“以管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股权投资活动;3. 2020年注册资本达2亿元,2023年减资至1000万元。1+2+3 = 咱号估计:郭总向有钱人募资,“金额巨大”,进行了“股权投资”,不知道投了谁,反正巨亏了,基金封闭期一过,有钱人们拿不回自己的投资,于是四处报案……最终立案。巴总本人没有在私募任职,但“非法集资”的话,可能是为郭总的项目站台、推介、为有钱人牵过线……就被有钱人们给告了,也被带走了。========这件事的本质是:在中国,金融项目亏了钱,投资人基本都不能接受——其实按理说,任何投资都不可能保赚,但咱们这边总有“国情”“特色”,这关系那关系的,所以投资人的期待一般都很高,降不下来。所以只要投资出现损失,一般投资人都选择报案。那么立案不立案呢?这个确实靠“关系”。只要金额巨大,嫌疑人背后没有国有金融机构的影子,而原告背后有国有资金的影子,警方都愿意介入。咱号之前追踪过的“暴风影音冯鑫案”就是这样。其实是一个很普通的股权投资案,还是光大的基金公司帮冯鑫操作的,按理说合规应该没问题。后来巨亏,咱号估计是政策原因——当时大家还记得吗?突然,不让资金出海(投资体育等领域)了,万达什么的都受到严重影响,变卖资产清盘海外项目,冯鑫这个项目也不例外,没有后续资金,前期的资金就打水漂儿了。这也不是谁“诈骗”的事儿,但出海并购的钱里,有招行的钱,招行把冯鑫告了,光大则屡屡推出员工当被告,把一起普通的股权并购失败案例,愣搞成了刑事案。最终冯鑫因为拒绝承认任何罪名,拒绝检方提出的“方案”,2019年被批捕后,案件至今未果。我估计巴总牵涉的案子也差不多是这个意思。因为,你看这个时间线—— 2020年注册资本达2亿元,2023年减资至1000万元,说明亏损是在这期间发生的——这期间中国什么行业出事了呢?房地产相关行业?不过给房地产输送资金,不符合“股权投资”的故事,但如果投资“蛋壳公寓”,那就符合这个时间线了。因为“蛋壳”是2020年美股上市,然后当年就因为创始人因为一件别的破事被带走,再结合疫情,企业一下就垮了(此事也非常中国国情了,当时还不存在“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说法,后来有这个说法了),2021年就退市了。……这是我能联想到的一个“股权投资”案例,但不一定真的是这个。只是看到时间线,第一个蹦到我脑子里的。不过话说回来,如果真的是蛋壳的事,不好治郭总的罪,因为毕竟人家已经上市了,你纸面上挣着过钱,之后都是“无妄之灾”,你赖不着人家基金经理。剩下就是没上市的项目,因为没上成市,公司还倒闭了……这种最好赖在基金经理身上,但这样的就海了去了,咱号就猜不着了。而且最近五年,因为中国经济形势的原因,更因为证监会的上市规则一变再变,私募爆雷进入了高发期——如果郭总真的是咱号推测的这种涉案路径,那么他不会是最后一个。========那么,巴总的“非法集资罪”?这是一个学界很有争议的罪名,但争议了十多年也无法撼动这个罪名,这些年也没人再去撼动它了。它的主要要件是:集资可以,公募可以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比如普通人买基金),私募不能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果私募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就算“非法集资”。私募只能向“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什么人是“合格投资者”呢?银行存款300万以上,你就算“合格投资者”……当然,标准有点可笑,但国家的意思是“你赔得起你就算合格投资者”,有点“不坑穷人”的意思吧。恒大许总,证监会好像也给了一个“非法集资”帽子吧?其实他们公司是向“特定对象”集资,也就是公司自己的员工,严格说并非“向社会公众集资”,这种面对员工的集资在经济领域还挺常见的。但出事了,也就成了事儿。========至于为什么投资人一定要告,一定要法办基金公司法人。1. 当然是希望能收回一些款项,减少损失,毕竟抓起来的人越多,无限连带责任就可以没收他们的财产什么的。2. 国有资金希望自证清白——赔钱了不是因为我无能,也不是因为我腐败,也不是我跟对方勾结,纯是因为对方是“骗子”,把我骗了,反正不是我投资决策失误。……这就是国情。国外没有“非法集资罪”,因为政府不想当全能政府,民众也被默认为有判断力的成年人。你看马克吐温时代,阿加莎克里斯蒂时代,英国美国也是各种骗子,虚构各种投资骗普通人的钱……不过随着金融体系的健全,这些事就少多了。现在美国最新的诈骗就是一些亚洲骗子用中国小盘股骗美国人,然后导致美国证监会新规——不让小盘股去美国上市了,因为太好炒作诱多。========从今天起,强迫自己写财经!不能把时间都浪费在川总的任期上!因为我也不知道大家爱看什么,所以一狠心,把评论区打开了,欢迎大家留言提出意见建议。大家想看什么也可以点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