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河南汝南,民营企业家受邀返乡投资,哪曾想,先后投资了上亿元后,反被警方2次刑拘,期间又被要求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以不到3000万元的价格将上亿元资产全部转给县政府。随后民营企业家被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免刑,民营企业家表示不服,历经16年被改判无罪。如今,已经73岁的民营企业家已经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认为县政府“以刑夺产”,希望能拿回自己的资产。 陈先生原本在外地做过河道治理项目。 2005年,汝南县为了解决汝河污染和周边开发问题,专门把他请回家乡谈合作。 次年1月,双方签下治理开发协议。 按约定,陈先生名下公司先垫资干活,负责河道治理、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则拿出610亩土地作为回报,通过招拍挂方式操作。 如果陈先生的公司拍下土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冲抵工程款。 没有拍到,拍卖收入也要按约返还给企业。 这个安排在当时并不罕见,很多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用土地收益平衡前期投入。 项目铺开后,实际投入很快超过最初测算。 到2008年,工程审计结果已经接近亿元,调整后总额超过1亿元。 在此之前,2006年6月,陈先生公司已经取得380亩土地使用权,并由有关部门出具了9500万元土地出让金票据。 他自己开发了40亩,其余地块与几家企业做联营合作开发。 在房地产开发里,这种合作模式并不少见,核心要看土地使用权是否真的转移,项目收益和风险由谁承担,手续是否完整。 后来这部分合作,成了整起案件的转折点。 2009年6月,陈先生因涉嫌逃税被采取刑事措施。 那时他年过半百,身体本就一般,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一度情况危急,随后被取保候审。 同年11月,他又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再次被刑拘。 两次下来,累计被羁押86天。 更关键的事发生在第二次取保候审当天。 陈先生被要求与县政府签下一份协议。 这份协议把他在当地的拆迁投入、基建投入和未销售楼盘一并交出,由县政府接收。 作为交换,对方承担1200多万元工程债务,不再追缴他此前收到的1695万元收益款,剩余部分土地则被收回。 账面上折算,对价不到3000万元。 陈先生事后回忆,自己当时刚做完开颅手术,身体和精神状态都很差,是在极大压力下签了字。 他离开汝南后,案子却没有结束。 2011年,检方以逃税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逃税指控不能成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一项,被认定构成犯罪,但因部分地块尚未完成征迁,土地权属未实际发生转移,危害较轻,最终作出有罪免刑判决。 不少不熟悉法律的人,会把免刑理解成没事了。 陈先生当时身体不好,也误以为自己算是被放过,没有继续上诉。 这个有罪结论,一放就是很多年。 直到2021年,案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背景下被重新审视。 评查中发现,原审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当年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时,院长先传达了地方有关意见,这与审判程序要求明显不符。 案件随后进入再审。 再审改判的关键,不只是程序瑕疵,还有对实体问题的重新认定。 法院重新梳理后认为,陈先生的公司已经按约完成工程义务,政府方面以土地出让金抵偿工程款,并已办理相关证件,不能再认定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联营合作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也始终登记在陈先生公司名下,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非法转移。 到了2025年5月,原有罪判决被撤销,陈先生被宣告无罪。 检方随后提出抗诉。 同年8月,驻马店中院驳回抗诉,维持无罪结果。 从2009年到2025年,这件事拖了整整16年。 一名中年企业家,被拖成了73岁的老人。 眼下他提出了两项诉求。 一项是国家赔偿,金额为690余万元。 另一项更受关注,就是希望拿回当年转出去的土地、楼盘和相关收益。 这就回到了那份2009年的协议。 如果协议是在明显不自由的状态下签订,签约人又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身体严重受损的特殊阶段,协议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要打上问号。 民法典对受胁迫作出的民事行为,给了撤销空间。 县政府是否有权通过这种方式承接企业经营性资产、替企业处理债务,也需要放到法定职权框架里审查。 还有一个细节,被不少人反复提起。 据报道,部分项目在被接手后继续销售,房产证上的开发主体仍是陈先生公司。 这个情况若属实,也会让当年资产交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值得追问。 案件已经改判无罪,赔偿申请也已被受理,资产能不能回到原来的权利人手里,还得看后续对协议效力、资产流向和收益归属的进一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