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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云南,女子把一岁的幼子交给亲戚照看,随后就外出务工,说好在短时间内会回

太离谱了!云南,女子把一岁的幼子交给亲戚照看,随后就外出务工,说好在短时间内会回来接走儿子。还协商约定,如果没有按时回来,就每月支付400元。可是女子不但没有回来,也不给奶粉钱,还直接消失了。亲戚因经济压力过大,经向村委会报备后,将孩子转交给聂某照看,双方还签订了委托监护协议。随后,聂某将孩子带到福建务工,孩子却在租住房子外的露天厕所溺亡。十年后,从未联系过孩子的父母,居然回来起诉亲戚和聂某,要求赔偿90余万元。 素材来源于:新法治报 据悉,在2001年左右,女子王某和丈夫袁某商量,干脆两人一起外出打工,毕竟在家挣钱太少,无法养家糊口。 可两人的儿子才一岁,带在身边实在不方便。他们便想找人帮忙看管,等过去稳定了再把孩子接过去。 后来,王某看亲戚为人和善,便找对方商量,想把孩子托付给他照顾一段时间。亲戚虽人好,但家境也不好,叮嘱道:“你去稳定后,一定要把孩子带走,要不然我也没法照顾。” 王某信誓旦旦地说:“放心,那是我的亲儿子,我能不管吗?你先帮我照看,若约定时间我没回来,每月先给你400元。” 亲戚不好推脱,便答应了。 可王某外出后迟迟不回来,亲戚一再督促她接回孩子,又没收到奶粉钱。王某无奈回来后,却没打算带儿子走,只协商奶粉钱,双方谈不拢,她竟狠心独自离开,又把儿子扔给了亲戚。 这期间,亲戚只收到过400元,其余再无音讯。之后他一直联系王某,都杳无音信。因经济困难,他找到村委会报备,想把孩子托付给其他人照看。 村委会了解到王某夫妇既不给钱、也不接孩子,亲戚无力照顾的情况,予以了备案。 随后,亲戚找到有收养意愿的聂某。2005年9月,亲戚与聂某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孩子委托给聂某照看。 聂某也需要打工谋生,便将六岁的孩子带在身边,一起到福建务工。 谁知一年后,孩子在租住的房子外玩耍时,不慎坠入露天厕所,溺亡身亡。 此事当时惊动了民警,调查后认定为意外,未立案。 可十年后,即2016年,王某和丈夫回来,直接起诉亲戚和聂某,要求赔偿90余万元。 亲戚认为,自己已向村委会报备,又与聂某签订了委托监护协议,虽未获孩子父母追认,但父母是主动失联,自己并非不告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聂某则满心内疚,毕竟孩子在其照看期间出事,他无话可说,称自己并非有意疏于看管,只是需打工谋生,平时孩子在外玩耍也平安无事,谁料会发生意外。他还妥善安葬了孩子,以表歉意。 可王某夫妇认为,儿子不能白白离世,必须让这两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解心头之恨,告慰孩子。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夫妇长期失联,未履行抚养义务,对孩子放任不管,存在严重过错,承担80%责任;判令亲戚和聂某各承担10%责任,共赔偿17.4万元。 亲戚不服,认为自己在父母失联、已报备村委会的情况下,安全将孩子托付给聂某,已尽到责任,不应赔偿。 二审判决认为,亲戚将孩子转托聂某照看,虽未获父母追认,但因父母故意失联、无法联系,其向村委会报备的行为,已是当时条件下最妥当的处置,撤销一审对亲戚的赔偿认定。 最终判决:父母承担90%责任,聂某承担10%责任,赔偿8.7万余元。 本案二审改判父母担90%责任、亲戚无责、聂某担10%责任,核心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清晰划定监护责任边界。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第二十七条明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该责任不可放弃、不可转嫁。 王某夫妇将一岁幼子托付亲戚后,长期失联、拒不支付抚养费、拒不接回孩子,完全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据此认定二人承担90%主要责任,于法有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被监护人侵权或受损时,监护人仍担责;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亲戚因无力照料,经村委会报备后转托聂某,并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已尽到合理注意与告知义务,无过错,故二审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聂某作为直接照料人,带低龄儿童外出务工,未充分防范安全风险,对溺亡存在过失,法院判令其承担10%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强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父母生而不养、失联十余年,十年后才起诉索赔,严重违背监护伦理。 二审判决,既守住父母法定监护的底线,也保护善意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