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稀奇了!南京,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在拘役期间外出谈成了20万的订单。当初是他因为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可是在这期间,正赶上公司和医院谈招标事宜,必须要他本人签字才能生效,一旦错过了,公司将会面临倒闭的风险。因此,他便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准予他离所一天。最后,民警和检察官综合评估了风险后,让他一起前往。最后,负责人还真把这20万的订单给谈成了,不过谈完后,他第二天就主动按时返回了看守所,接着开始服刑,大家看到后都有点不敢相信了。 素材来源于:长江云新闻 据悉,何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除了把控公司的发展方向之外,还会亲自上阵去谈业务。 之前他就听说一家三甲医院要招投标,他便开始整理资料,参加他们的投标。 事情都有所眉目了,对方对他们的产品也相当的满意和认可,但是对方还没有最后拍板,何某就因为醉驾进了看守所。 当天晚上他也喝得太多了,本想请代驾,结果心存侥幸,觉得没几步,结果就被发现了。 他作为一个负责人,对于法律是相当明了,自己醉驾肯定是要被拘役的,因此,他安排好公司的事务就安心地进了看守所接受处罚。 不过他还是交代公司和医院的这笔单子,如果有进展,一定要告诉他,因为现在公司面临经营困难,如果这笔订单拿不下来,那可能就要面临倒闭的风险。 大家都把他的话听进去了,时刻跟进这笔订单。 就在最后要拍板的时候,工作人员赶紧去告诉何某,必须要他本人签字才能生效,一旦错过了,他们就一点希望都不会有。 何某焦急难耐,自己可是在拘役期间呀,如果不去,之前的努力就白费了,如果去,监管的同志又会同意吗? 不过他还是想做最后的努力,直接找了检察机关,请求他们的帮助。 检察官一听,何某是醉驾服刑的,危害性不是太大,再加上他的请求合法合理,毕竟没有这笔订单,公司不保啊。 所以他们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让家属来担保,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危险,家属可是要全权负责的。 最后有了家属担保,并批准了何某离开看守所一天,到时间后就必须马上返回。 即使这样,检察官和民警为了安全起见,陪同着何某一起前往,何某也是在大家的全程监控下谈完了生意。 他去后也并没有受到拘役的影响,而是拿出了他平时的干练和对业务的熟练,成功和对方谈下了20多万的订单。 谈成后,他赶紧和工作人员交代了一下接下来的交接情况,让他们务必尽快地把后续的流程跟进,按时将这批订单的服务陆续交付。 谈完这些后,在第二天指定的返回时间内,他回到了看守所,继续服他的刑。 大家看到后,真的觉得太牛了,何某的心态真的值得点赞,身处那样的绝境,还心系公司,在面临会错过项目的时候,主动寻求帮助,最后还真的谈成了。 并且大家也觉得法不容情亦有情,检察机关和民警在评估了风险后,陪同何某一起去谈项目,既保证了流程,又保证了不出意外,真的是法外有情。 大家还想问的是,这是对何某的特例呢,还是法律本来就有相关的规定? 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这一条款被称为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也是本次审批的根本法律依据。 同时,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进一步细化: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案例中,企业订单签字属于必须由本人实施的关键民事行为,直接契合该条款适用场景。 所以,何某因醉驾被判拘役,服刑期间恰逢企业与医院招标关键节点,需本人签字否则公司倒闭,这属于事由正当、情况紧急的情形。 检察机关与看守所并非随意批准,而是经过了严格风险评估:何某醉驾情节较轻,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家属提供担保承诺全程配合监管,且不存在脱逃风险。 同时,执法部门全程监管,由民警、检察官陪同完成业务洽谈,当日即返回看守所,完全符合“当日往返、监管不缺位”的执法要求。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