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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女子把1岁的孩子给亲戚,让亲戚帮忙看,亲戚和她约定是暂时照看,要在约定

云南昭通,女子把1岁的孩子给亲戚,让亲戚帮忙看,亲戚和她约定是暂时照看,要在约定期间回来带走孩子,可女子没有回来,她让亲戚帮看了几年孩子,她仅仅支付了400元,后来亲戚把孩子托给别人帮忙抚养,结果别人没看好孩子,孩子掉落露天厕所离世了。10年后,女子回来,要亲戚和后来抚养孩子的人赔偿90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01年,王某想出去打工,她看着才一岁的孩子,愁得不知如何是好。 孩子还那么小,家里没人照看,她把孩子带出去也无法工作,她在家看孩子又没有钱,她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就在这时,亲戚邵某找上门来,她听说王某要出去打工,正好他的侄子侄女也要去打工,可他的侄子侄女还年少,没有大人带着,也实在是让人不放心。 现在王某要出去打工,都是亲戚,邵某想着如果王某能够把他的侄子侄女带出去工作,这也是一件好事。 王某正愁着孩子没人带,亲戚找上门来了,有求于她,她马上想到了一个好办法,让邵某帮忙带孩子,她带着邵某的侄子侄女去工作。 邵某当时就面露难色,可他有求于别人,不好拒绝,就同意帮王某暂时看孩子。 不过他可是和王某约定好的,可以暂时帮忙看,时间一到,王某要把孩子带走,他也不收钱,免费帮忙带。 但如果王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把孩子带走,那么每个月就要支付400元的抚养费。 两人都说得好好的,王某外出打工之后,却似乎忘记了这个孩子,忘记了自己的约定,邵某可看不下去了,时间一到,他就催促王某,要他赶紧回来把孩子带走。 王某这才回来,可她没有带走孩子,因为邵某在帮忙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孩子才一岁,还要喝奶粉,在帮忙照看孩子的过程中,王某没有给一分钱,孩子喝了奶粉,邵某可不想白白出这笔钱,就要求王某给钱,王某却不愿意给。 她不但不给钱,还不带走孩子,又外出打工了。 看着王某,如此不负责任,邵某也无可奈何,只能继续帮忙看孩子。 在他帮忙照看孩子的几年期间,王某只是给过400元,邵某真是气在心里,却无处诉说。 他心里有很大的意见,后来就不想帮忙看孩子了,正好这个时候有人愿意帮忙抚养孩子。 这个人就是聂某,他愿意接受,愿意和邵某委托签订监护协议。 协议一签,聂某就带着孩子到外地工作了。 孩子跟了他一年,却因为聂某忙于工作,一时疏忽,孩子在玩耍的过程中,掉进了出租房旁边的露天厕所,等有人发现时,孩子已经离世了。 孩子离世之后,王某可能是不知道,时隔10年之后,她才想起这个孩子,她找邵某要回孩子,得知自己的孩子已经溺亡,她来不及伤心,就要邵某和聂某赔偿90万余元。 她还怀疑,邵某把她的孩子卖给了聂某,聂某才没有珍惜孩子,孩子才会出生意外。 她和丈夫起诉了邵某和聂某。 时隔十年,孩子都已经离世10年了,邵某和聂某被告上法庭,他们也是震惊了。 特别是邵某,他感到非常的冤,他帮忙看孩子,看了几年只拿过400元,没有换来一半句感激,还要赔偿这么多钱,他心里很难受。 那么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实际上邵某把孩子委托给聂某抚养,邵某是没有收取一分钱的,在这种情况下,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那么孩子在聂某抚养期间,由于监护不到位,孩子不小心发生意外离世了,邵某有没有责任呢? 一审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邵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收到王某的400元抚养费,那么他们之间已经达成了口头委托监护协议。 但是邵某却擅自将孩子委托给聂某抚养,所以邵某是有过错的。 与此同时,聂某在监护孩子的过程中,他的疏忽导致孩子离世,他也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王某和她的丈夫作为孩子的父母,十几年对孩子不闻不问,只给过400元的抚养费,孩子出事也没有第一时间关心,孩子离世10年之后,才起诉别人要求赔偿,可见他们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他们才是最大的过错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要承担80%的责任,邵某和聂某承担20%的责任,一共要赔17.4万。 对于这个结果,邵某肯定是不服的,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邵某把孩子委托给他人抚养,但他对于孩子的死亡后果并没有过错,所以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和她的丈夫应当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万。 那么你认为邵某需要赔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