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7岁男生在酒吧玩耍时,碰到一名比自己大6岁的女子,对方不仅与其发生了关系,还给了其100元红包。没过多久,女子又连续2次与男生相约发生了关系,并且每次也都给男生50元红包。可男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又过了没多久,女子再次联系男生,但却声称自己宫外孕,不仅流产了还切除了输卵管,要求男生赔偿。遭拒后,先是报警,而后又将男生告上法庭向男生索赔12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男生在酒吧里,碰到了一名女子,俩人在酒吧里聊了几句,女子就主动搭话,全程都很主动,男生年纪小,没什么社会经验,经不住女子的热情,也就顺着聊了下去,甚至把自己才17岁、还是个学生的事,都跟女子说了。 让人没想到的是,俩人聊完没一会儿,女子就主动提出要和男生发生关系,男生一时糊涂,就答应了。完事之后,女子给了男生100元红包,说是一点心意,男生当时也没多想,觉得自己没吃亏,拿了红包就离开了,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以后再也不会有交集。 可没过多长时间,这名女子又主动联系上了男生,再次约他见面,还说会给红包。男生经不住诱惑,又一次赴约,俩人再次发生了关系,这次女子给了他50元红包。 没过几天,女子又第三次联系男生,套路和前两次一样,发生关系后,还是给了50元红包。前后三次,女子一共给了男生200元,说白了,就是用这点钱引诱一个17岁的孩子。 男生那时候还觉得,自己占了便宜,不用付出什么,还能拿到钱。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三次糊涂事,会给自己带来一场官司。 又过了一段时间,女子突然再次联系他,语气特别冲,一开口就说自己宫外孕了,孩子没保住,还做了手术,把一侧输卵管都切除了,以后可能都不好怀孕了。 紧接着,女子就提出了要求,让男生赔偿她的损失,一共要12万多,说是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还有自己以后不能正常生育的补偿。 男生一听就懵了,自己就是个17岁的学生,根本没这么多钱,而且他觉得,这事又不是自己主动的,是女子一次次引诱他,自己根本没有过错,凭什么要赔偿? 男生想都没想,就拒绝了女子的赔偿要求。他以为拒绝了就完事了,可女子根本不依不饶,见男生不肯赔钱,先是打了报警电话,想通过警方施压,让男生妥协。 警方接到报警后,就展开了调查,查来查去,发现俩人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暴力、胁迫的痕迹,也没有证据证明男生有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没法立案,只能让俩人自行协商。 报警没用,女子还是不死心,干脆直接把男生告上了法院,坚持要男生支付12万多的赔偿款,还一口咬定,自己和男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现在自己身体受了这么大的伤害,男生作为“男朋友”,就必须承担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俩人各说各的理,吵得不可开交。男生当场喊冤,说自己根本不是女子的男朋友,俩人就是在酒吧偶然认识的,所有的事情,都是女子主动引诱的, 自己那时候才17岁,心智还没成熟,根本抵挡不住女子的诱惑,而且每次都是女子给红包,说白了就是女子花钱引诱他,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赔偿。 法院没有只听双方的一面之词,而是结合调查到的证据,一点点梳理案情,还参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一点,17岁的男生和23岁的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女子算不算违法?很多人都觉得,男生是未成年人,女子是成年人,俩人发生关系,女子肯定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只要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暴力、胁迫等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男生已经17岁,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自愿和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没有强迫他,所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警方当初不立案,也是这个原因。 再说说赔偿的事,女子要求男生赔偿,得满足一个前提:男生有过错,而且女子的伤害和男生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法院查下来发现,这两点都不成立。 女子已经23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男生才17岁,还是个学生,仍然主动引诱他,多次发生关系,而且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更重要的是,女子的宫外孕,虽然和发生性关系有一定关联,但宫外孕的成因很复杂,和女子自身的身体状况也有很大关系,不能单一归因于男生,没法证明就是男生的行为导致的。 说白了,女子自己不懂得保护自己,没有防范风险,才酿成了这样的后果,这个责任,只能由她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经过仔细审理,作出了判决:驳回女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男生不用赔偿她一分钱。这个判决,其实一点都不意外,女子纯属自食其果。 作为一个成年人,比男生大6岁,本该更懂事、更懂得保护自己,却主动勾引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还用红包引诱对方发生关系,出了问题就想倒打一耙,讹取钱财,法律可不会惯着这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