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李先生为给领导送礼,花55800元分多批买茅台和五粮液。送礼时被领导指出是假酒,经公司打假办鉴定确为假。李先生找老板退一赔十遭拒,老板怀疑酒被调包,双方闹到市监局,李先生拿到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李先生攥在手里,纸上的每一行字,都特别刺眼。 落款是市监局,明确写着,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假酒系该烟酒店销售,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落款日期正是双方闹到市监局的第三天。 谁能想到,55800元,分6批买的酒,最后竟落得这个地步。 1月30日第一次买酒,李先生就问过老板,酒是不是正品,老板还保证说是正规渠道进货,假一赔十,不满意随时能调退。 李先生没多想,毕竟年关送礼,要的就是个稳妥。 从1月30日到2月8日,10天时间里,他分6批买,每次买的数量不等,最少1瓶茅台,最多4瓶五粮液,累计花费55800元。 每一批酒,老板都单独包装,还特意贴了自家店铺的标签,说这样好辨认。 李先生当时觉得老板细心,现在想来,全是伏笔。 2月8日,是李先生给领导送礼的日子,他提着两大袋没拆封的酒,领导只拿在手里瞅了眼,就摇了摇头说,这酒不对劲,大概率是假的。 李先生的脸,瞬间就红透了,尴尬之外,更多的是慌,55800元买的,要真是假酒,不仅礼送不成,钱也打了水漂。 当天下午,李先生就联系了打假办,把所有酒都送过去鉴定。 3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所有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无任何正规生产批号和渠道信息。 拿着鉴定报告,李先生带着记者去找烟酒店老板,要求退一赔十。 退一赔十的金额,算起来很清楚:55800元(货款)×10(赔偿倍数)=558000元,再加上退还的55800元货款,老板一共要支付613800元。 老板一看这个金额,当场就翻了脸,坚称自己卖的都是正品,绝不可能是假酒。 他拿起一瓶酒,指着封箱胶带说,你看,这胶带有人为揭开的痕迹,肯定是你买回去后,把真酒调包,拿假酒来讹我。 李先生当场反驳,自己买酒回家后,一直放在书房柜子里,从未动过,更不可能调包。 更让人不解的是,老板口中的正规渠道,从头到尾都拿不出任何凭证,既没有进货单,也没有厂家授权书。 无奈之下,只能闹到市监局,希望能讨个公道。 市监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时,让李先生提供购买发票、转账记录、购物小票,哪怕是聊天记录也行。 李先生傻了眼,他每次买酒都是现金支付,老板说不用开发票,给个手写收据就行,可他嫌麻烦,连收据都没要,也没拍任何购买时的照片或、视频。 老板也趁机辩解,没有凭证,就不能证明这些假酒是从他店里买的,李先生完全有可能是从别处买了假酒,故意来找他碰瓷。 打假办的鉴定报告,只能证明酒是假的,却不能证明酒的来源。 就这样,市监局无法立案,给李先生出具了那份不予立案告知书。 李先生拿着告知书,站在市监局门口,55800元,是他大半年的工资,就这么打了水漂。 没人能理解他的委屈,老板翻脸不认人,领导那边也闹了笑话,维权更是无门。 让人疑惑的是,老板既然敢承诺假一赔十,为何还敢卖假酒?难道笃定李先生不会留凭证,就算出了问题也能推脱? 还有领导,未拆封就看出酒是假的,这份眼力,真的是偶然吗? 老板卖假酒,仅靠“怀疑调包”就能免责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谁主张谁举证,老板声称酒被调包,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拿不出证据,就需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李先生可收集补充证据,比如找到当时买酒的目击者、店铺监控录像,再向市监局申请重新核查,或提起行政复议。 假一赔十,这属于商家自愿作出的惩罚性赔偿承诺,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的规定,若能证明酒是老板所卖,李先生可要求老板履行“假一赔十”承诺,赔偿款为55800×10+55800=613800元。 李先生无凭证,就一定无法维权了吗? 结合打假办鉴定报告、双方交涉记录,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哪怕没有直接购买凭证,也可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酒是从该店铺购买,支持李先生的诉求。 一边是老板的耍赖狡辩,一边是维权无门的困境,李先生的55800元该如何追回?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