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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有一位异性朋友,在她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女子找男子借款5万元,女子承诺,如

一女子有一位异性朋友,在她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女子找男子借款5万元,女子承诺,如果还不上钱,愿意做男子的女朋友。男子就让女子签订了一份借条,并且将约定的内容白纸黑字写下来。没想到,女子真的还不上钱,就按照约定做了男子的女朋友,但是二人根本不合适,爆发矛盾之后就分手了。 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子返还5万元,女子感觉很冤枉,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已经以身相许了,凭什么道理还要还钱? 大河报3月17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李女士有一位异性朋友张先生,二人平时就是普通的男女朋友,无非就是吃吃饭、或者约着喝喝咖啡的正常交往关系。 有一段时间,李女士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手里比较紧张,于是就想到找自己的这位朋友借钱。 但是现如今借钱,很多人还是比较谨慎的。 为了能够给张先生吃一颗“定心丸”,李女士的说法就是:“如果你借钱给我,之后我还不上了,我就给你做女朋友。” 张先生吃不准,不清楚李女士是认真的呢,还是开玩笑的。但是他内心也有一些心动,就让李女士白纸黑字的写下来。 之后李先生就让李女士先打了一份欠条,并且签订了一份合约,合约的内容就是:关于借钱的问题,如果后期还不上,就当女朋友相处这些。 签订完毕之后,张先生就按照约定,给李女士转账了5万元,并且备注了这是借款。 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想到,李女士还真的还不上钱了,她面露难色,也不知道应该怎么跟自己的好友解释这事儿呢。 没想到,张先生倒是个实在人,他表示:还不上也行,那就按照协约来吧。 张先生的意思就是:你得做我的女朋友了! 李女士其实一直把对方当作一个普通朋友在相处,但是既然协约都有了,那就从命吧。 自此之后,李女士就正式成为了张先生的女朋友,二人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开启了一段恋情。 然而,在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个人发现,并不适合彼此,生活习惯也是大相径庭,在相处的过程中,时常就会爆发一些小矛盾,然后就是各种争执、吵架。 感觉并不适合,二人就此分手。 分手之后,张先生再次找到李女士,要求她返还之前的5万元借款。 听到这个诉求,李女士表示:我已经履行了合约,已经做了你的女朋友了,换句话说,我都以身相许了,你怎么还能来找我还钱呢? 至此,很多网友都开始鸣不平了:男方不够地道,当初都说了做恋人,现在得手了又要反悔,这个如意算盘打的很精哦!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李女士有问题:这个女方是不是一开始就是想要故意借钱不还呢?以为做了女朋友就可以赖账了吗? 事实就是,不管李女士做张先生的女朋友,是故意借钱不还,还是想要借机赖账,他俩的这段关系,就不可能被认可的。 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爱情不可以明码标价、人格也不可以成为抵押物,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也就是说,这份爱情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典法》第8条规定,任何将恋爱、婚姻或者其他关系作为债务来清偿,这类方式均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由此可知,无论当初是否约定了“还不起钱就做女朋友”的约定,只要借款的事实成立,男子依然可以要求女子偿还借款。 因为,借贷关系独立存在。 根据《民典法》规定,借款本金需要按照约定偿还,跟后续的情感关系无关。借款真实存在,可以凭借借条要求偿还。 所以说,只要出借方张先生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或者是借条,确定自己的5万元就是借款,那么,他就可以找李女士主张还钱。 法律早就有所明确,男女之间相处,亲密的关系不可以随意变相约定,即便女方做过怎样的履约,比如说“做女友”,之后也不可以抵消金钱债务。 这是因为,人格不可以作为偿债的工具,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债权,而不是“情感的交易”。 所以说,李女士这种“创新式的思路”,不值得推广与借鉴,这就是荒唐的举动,不受法律保护。最后的她,也只能乖乖还钱。 对于本案,您作何想法呢?欢迎评论区讨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