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男子熬夜打完游戏,先跟几个哥们去出租屋里喝酒,喝完酒之后又被他人邀约,再次前往下一场酒局,喝酒吃烧烤。喝酒期间,男子一直趴在餐桌上,时而当着众人方便。看到男子状态不太对,同饮者也都没有劝阻,而是继续饮酒作乐。一直嗨到次日清晨6点,男子身体不适昏倒在地。 烧烤店老板让服务员立刻报了警,同时也拨打了救助电话。急救人员过来抢救之后告知:抢救无效,男子已经离世。 红星新闻3月1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不要拿生命开玩笑,熬夜打游戏、过量饮酒,这两样都是在透支自己的生命健康。 事发当天,一男子柳某在家打游戏,当时已经入了深夜,柳某感觉有些头脑昏胀,而这个时候,哥们喊他去城区的一处出租房里喝酒。 柳某如约而至,跟宋某、案外人李某(未喝酒),一起吃饭聚餐。席间,宋某跟柳某两个人喝酒。 喝完酒之后,已经到了凌晨,这个时候,另外一位朋友彭某,又准备喊宋某出去喝酒,正好柳某也在,于是宋某、柳某也一道出发,去跟彭某会面。 见面之后,就相约来到了一家烤鱼店,准备吃吃烧烤、喝喝小酒。 于是,第二趴又开始了。随后,另外一位好哥们唐某也赶了过来,几个人接着喝。 宋某、彭某、唐某、柳某,喝酒的一共是这4个人,消费了4杯白酒、12瓶红牛、有劲儿的酒14瓶。 几个人席间则不断的喝酒、吹牛、谈论、作乐,完全就忘记了时间,一晃就到了早晨6点钟。 而柳某的身体,应该早就吃不消了,喝一会就趴到桌子上休息一下。 虽然看到柳某趴在桌上休息,一旁的几个哥们儿并没有过来劝阻,也没有人提及建议让他先回家休息。 而是继续在这边耗着,继续喝。 柳某的精神也已经不大正常了,直接就当众方便。看到这个异常的举动,几个兄弟也没有确定柳某的身体情况。 6点之后,彭某结完账,跟唐某就先离开了烧烤店。 店内就留下了宋某跟柳某坐在一起,但是柳某仍然是醉醺醺的趴在桌子上。 大概6点14分的时候,烧烤店的员工看到柳某开始浑身抽搐,并且有类似昏倒的情况。员工赶紧告知了老板,随后按照指示就打电话报了警,同时也喊来了救护车。 10分钟之后,办案人员赶到了现场,之后救护人员也过来了,立刻对柳某展开急救。 然而,在一番施救之后发现,抢救无效,柳某已然离世。 之后相关部门对柳某的身体进行检测,发现体内含有不少含量的乙醇,即酒精成分。 事后,柳某的家属将宋某、彭某、唐某三位同饮者、以及烧烤店给上诉了,要求赔偿78万元损失费用。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认定柳某是成年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宋某等3为同饮者,酒席中没有劝阻、救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认定烧烤店应该及时关注柳某饮酒状态,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则责任。 最后判定3位同饮者以及烧烤店,需要共同承担26%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5万元。 有网友表示,在烧烤店喝酒,为什么烧烤店也要担责呢? 这个关键就在于,烧烤店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经营者——烧烤店老板,需要尽到这些责任义务: 1.要尽到提醒跟劝阻的义务:老板需要关注客人是否严重醉酒,如果有异常就要劝阻; 2.要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顾客醉酒昏倒在地,失去意识,要及时拨打求助电话; 3.要履行护送或者通知义务:及时联系家属或者联系送医,不能任其离开; 4.要保障食品安全的问题:酒水需要符合安全标准。 作为烧烤店、饭店,面对来喝酒的顾客,需要做好安全提示,保障顾客的安全。而本烧烤店,经营者存在一定疏忽,看到顾客趴在桌上很久也没有来劝阻、提醒、救助,因此存在失责的情况。 相反,如果顾客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愿饮酒,并且没有明显的异常,他可以行动自如,可以自行离开,这个时候,烧烤店是尽到了合理提醒和注意义务,通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当然,作为同饮者,更加需要承担安全保护的责任。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