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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向男子借了5万元,起初男子还不愿意,可女子承诺,到期还不上,就做男子

北京,一女子向男子借了5万元,起初男子还不愿意,可女子承诺,到期还不上,就做男子的女朋友,俩人还签了合约。谁曾想,两个人才交往一段时间,就因感情不和闹了分手。男子想要回欠款,可女子坚称,已经履行了合约内容,再给钱就亏大了。男子于是把女子告上法院,法院这么判! 李女士和吴先生是朋友关系,而且都是单身状态。两个人偶尔会在一起吃饭,彼此之间的印象还算不错。 老话说,多一个朋友就多一条路。当遇到困难的时候,朋友可能会拉你一把。 李女士就遇到了资金问题,由于自己一时没规划好,手头上的资金周转不开了。考虑到去银行贷款的话,不仅需要利息而且还很多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还不如去找朋友帮忙。 李女士第1个想到的人就是吴先生,希望吴先生能给他拿5万块钱周转一下,等有了钱会第一时间就还给他。 因为钱,朋友闹得反目成仇的案例可不在少数。这种事情吴先生也看了很多,当李女士提起这个要求的时候,说实话吴先生有些犹豫。 可又碍于朋友的情面,再加上吴先生一时间没想好拒绝的理由,犹犹豫豫的态度让李女士误以为吴先生心里有什么顾虑。 李女士本来就是心直口快的人,为了彻底打消吴先生心里的顾虑,他接着说出了一个让吴先生无比心动的条件。 如果李女士到期没有能力偿还这5万元的债务,那么李女士就给吴先生做女朋友。 在李女士看来,反正两个人都是单身,而且李女士身材高挑、模样也还算出色,做吴先生的女朋友,绝对能够拿得出手! 吴先生本来就对李女士有一定的好感,见对方都这么洒脱了,自己要是还扭扭捏捏的,倒显得自己没有格局了,于是便痛痛快快的答应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诚意,李女士甚至还起草了一份合约,双方在合约上签字,按了手印。 自从把钱借给了李女士,吴先生的内心是既期待又煎熬。他不希望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却又希望李女士能成为他的女朋友。 不过回头想想,5万块钱换回一个女朋友,吴先生倒也不亏。 正如吴先生期盼的那样,等到了还钱的日子,李女士确实还没有筹够钱。按照合约的内容,李女士和吴先生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人很快便同居了。 两个人刚开始交往的时候,满眼都是对方的模样,恨不得一天24个小时都让对方陪着。可随着时间一长,这份感情也慢慢变了味。 由于两个人生活习惯和消费理念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两个人开始出现争吵,接着便是冷战。 人总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既然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没有什么好挽留的了,两个人最终决定分手。 不过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分手没几天,吴先生便再次找到了他,想让他归还那5万元的欠款。 李女士听完当场就生气了。按照合约的内容,李女士答应做他的女朋友,就不用还那5万块钱了,这个人怎么这样,说话不算数呢! 吴先生根本就不听李女士那一套,见李女士坚决不还钱,便一纸诉状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有人调侃,吴先生这人太精了,李女士做了他那么长时间的女朋友,两个人还同居了,到头来分手,又把5万块钱要回去,这可比那些谈恋爱的成本低多了! 能想出来以身抵债的人,也是个狠人!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庭审时,李女士拿出了当时两个人签订的合约,在她看来,他已经履行了合约的内容,是无需偿还债务的。 可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很是意外,由于两个人的合约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自然不受法律的保护,合同也是无效的。 既然李女士欠了钱,那么就应该足额归还。 面对判决,李女士简直欲哭无泪,但凡他要是懂一点法律,也不可能签一份让人啼笑皆非的合约。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