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入职后被调往了西安工作,可是工作不到一年,女子因为怀孕多次请假,待临近生产时,女子又申请了休产假,公司并未批准女子的请假申请,当然,女子也没有去上班,事后,女子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 据悉,23年2月的时候,张女士入职了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月薪是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被派去工作后,在当年9月,张女士和丈夫结了婚,当年年底,张女士就因先兆流产多次请病假。 请假以及休假断断续续的就到了第二年3月3日,随后,张女士向公司申请了10天婚假,因为预产期是3月26日,并以临近生产为由,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给于158天的产假。 没想到,公司却直接予以了回绝,但是,张女士也没有再去上班,而是休了产假。 待24年8月,张女士主动向公司发送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的离职通知书,并向西安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16万元。 事后,有网友表示,2月入职,第二年3月预产期,这说明是入职之后过了试用期立马怀了孕,比那些刚怀上就入职的强。 也有网友说,刚入职就怀孕,对个人的公司来说确实麻烦,人家是要招聘入职干活的,不是已入职就养你的,这也不怪公司。 还有网友说,我是公司人事,之前遇到一个,刚入职说崴了脚,算工伤休了3个月,3个月到了之后,就说自己已经怀孕6个月了要准备休产假,你说我怎么跟老板交代? 那么,张女士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从23年12月起至张女士离职,公司并未向张女士支付过一分钱的工资,那么,张女士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张女士单独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是因为公司拖欠张女士工资,所以,张女士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补偿金。至于为何是补偿金而非赔偿金,是因为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解除,而是张女士主动提出的解除合同,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单方辞退的情况下,只能要求补偿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拖欠公司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元。 其实,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采取的是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内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得任意降低女职工哺乳期工资,还应当给一小时的额外哺乳时间,当然,一些公司为降低成本,采取了一些违法方式和手段,作为女职工,是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另外,不论岗位如何调整,对女员工的工资待遇都是不可以降低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