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母亲做乳腺癌手术留下了后遗症,却责怪自己的女儿没有告诉她实情,而现在她的手伸不直,肿胀,连碗都拿不起来,全是她女儿的原因。而女儿却说,当时母亲和父亲同时生病住院,还有一个两岁的妹妹,却要靠她照顾,她忙前忙后就没有想那么多,自己了解后就签字了,现在妈妈倒是不肯原谅自己,她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素材来源于:第一帮帮团 阿红最近非常苦闷,自己和妈妈的关系已经到了冰点,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件事要从2019年说起。当时母亲生病住院,查出是乳腺癌,医生说必须得马上手术。 阿红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是家里的顶梁柱,在病床前照顾妈妈,看到妈妈那种沮丧无助的心情,她也十分愧疚和不安。 本想找父亲商量,接下来该怎么办?可是父亲的糖尿病又犯了,也住进了医院。 家里还有一个妹妹,但只有两岁,还是一个嗷嗷待哺的小孩子,不但不能给她提供帮助,还得让她去照顾。 也就是家里总共四口人,其余三个人都需要阿红去照顾,她真的是心力憔瘁,但是还必须告诉自己,不能倒下,一旦倒下,父母和两岁的妹妹就没有了依靠。 所以在医生找她协商方案的时候,医生说做了手术,会有一定的后遗症,但是她为了让母亲别担心,就没有告诉对方。 就是因为这个隐瞒,给她造成了后续和妈妈之间的不可解决的矛盾。 母亲以为做了手术后,就和正常人一样,谁知道回来后发现手都伸不直,还肿胀,连个碗都拿不起来,有的地方骨头都凸起来了,一看就特别吓人。 母亲本来就被家里的压力压得喘不过气,现在自己又成这样,不能上班挣钱更是不好受。 可是她把这所有的责任都推向阿红,认为就是她没有告诉自己会出现的后遗症而导致的这一切,如果当初告诉他了,她可能就不会决定用这样的方案。 但是阿红也无言以对,确实当时没有告诉母亲,也没有和她协商,但她也委屈呀,她对着调解员说,父亲母亲都住院了,还有一个两岁的妹妹,自己确实没有想到那么多,可能自己也忙得头晕脑胀的,觉得医生都认为这套方案可行,那就用这套方案好了。 谁知道母亲现在把全部的责任都推向自己,自己最近也给她找了一个医生上门看看有没有调理的可能,可妈妈不接受,反而说就是自己把她造成残疾的。 后来大家劝道,母亲说你要往好的想,不要老是把自己当成一个受害者,自己的女儿那么关心你,实属难得,现在她还要帮助你们照顾妹妹,要是再在心灵上给她太多的责怪和压力,她也承受不了。 可是母亲却说她想帮我,那也得有个实力呀,她现在都租房住,吃穿都成问题,她能帮我什么呢? 我只希望她能够正常的成家立业,能够把自己的小家过好,能够生儿育女,养活自己的孩子就够了。 大家听到后都觉得这个家庭真的是面临着好多好多问题,但眼下能够帮他们解决的就是疏导一下母亲的情绪,让他们母女俩的关系稍微缓和一点。 另外就是经济上的问题,大家看到后也立即帮母亲申请了一些补贴,看她这种情况应该是没问题的。 最后,网友们也觉得像这种情况,告诉母亲,也不是;不告诉她,也不是。告诉母亲会增加她的心理压力,她能怎么选,还是无非在这一两套方案当中选一套,但最后多少都会有一些后遗症的,那个是无法避免。 再加上这个病,本来心情就要好,如果后续还把自己当成受害者心态,那么也会加重这个后遗症的严重性,所以不能完全怪自己女儿没有告诉他,因为告诉他后也许情况还比现在更糟糕。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事件,阿红作为近亲属,在母亲无法充分知情时,有权代签手术同意书。 她因家庭重压未告知母亲后遗症,是情感选择,不构成法律过错,母亲不能以此追究女儿责任。 《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事件,阿红对术后无劳动能力的母亲有赡养义务,但赡养不代表要承担“未告知病情”的情绪责任。 母亲的经济困难可通过申请补贴解决,不能将生活压力全部转嫁给女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