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深夜进了家知名修脚店想松松筋骨,店里没什么人了,一个40多岁的男技师接待的她。按着按着,技师说要“精油开背”,让她把衣服全脱了。女子信了,结果衣服刚扒光,男子就直接上手摸她私 密 部位。女子吓得浑身发抖,当场报了警。技师被行政拘留了4天。可女子想找人赔钱道歉时,店家却压根不当回事,说这是技师个人干的,人已经开了,赔钱找他去。网友怒斥:仗着是连锁大牌子,丢下一句话就想把人打发了。 据悉,2025年12月2号,刘女士(化名)下班后觉得浑身不得劲,就想去放松一下。 她住的地方附近刚好有一家知名修脚店,这是个连锁大牌子,全国有九千多家店,看着挺正规的。 刘女士之前也去过类似的地方,觉得花个百八十块钱,捏捏脚、按按背,解解乏,挺正常的。 那天晚上11点左右,店里人不多,刘女士进去后,选了个按摩套餐。 接待她的是一位男技师,姓张,1982年生的,四十出头。 起初,刘女士也没多想,毕竟店里也没说男技师不能服务女顾客,她就趴在了按摩床上。 根据刘女士后来的描述,也写进了公安的笔录里,这个张某的按摩手法从一开始就透着不对劲。 一般的按摩,隔着衣服按按肩颈、后背是常规操作,可张某按着按着,就开始跟刘女士说,穿着衣服按效果不好,经络推不开,建议她把上衣脱了。 刘女士当时有些犹豫,但张某反复强调这是店里的“特色服务”,是“精油开背”的一部分,为了效果更好。 刘女士心想,大店的技师,应该信得过吧,就稀里糊涂地答应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开始。 上衣脱掉之后,张某得寸进尺,又以同样的理由,让她把下身的衣物也全部褪去。 至此,刘女士在店内包厢里,已经一丝不挂。 紧接着,张某在按摩过程中,用手触摸了刘女士的私 密 部位。 刘女士脑袋“嗡”的一下就炸了,那种被侵犯的恐惧 和 羞 耻感瞬间将她淹没。 她确定,这绝对不是任何按摩项目,这就是猥xie。 她不知道哪来的力气,一把推开张某,尖叫着让他滚出去,然后哆哆嗦嗦地穿上衣服,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察来得很快,把刘女士和张某都带到了派出所,审讯、做笔录,张某在警方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虽然没有说得太细,但事实清楚。 警方很快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实施了违法行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但刘女士不甘于此,找到律师,与按摩修脚店交涉。 律师代表刘女士,跟店铺负责人通了电话,也见了面,全程都录了音。 结果,对方就一句话:“这是技师的个人行为,跟我们公司没关系。” 店铺还说,张某已经被开除了,上岗前给张某培训过,培训的内容就是不能乱来。所以,张某违背了培训要求,那是他个人的问题。 至于赔偿,负责人说得很清楚:“你们要找就找张某本人,赔偿也得他个人赔。他跟我们有签合同,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我不清楚,反正这事与门店无关,公司不负这个责。” 有人说,这个说法听起来挺“有理”的,员工自己干坏事,公司把他开除了,好像公司就尽到了责任。 但稍微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是在偷换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张某对刘女士实施违法的时间是2025年12月2日23时许,地点是按摩修脚店的包厢内,这妥妥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而张某当时穿着工作服,以注册技师的身份,为刘女士提供刘女士向按摩店购买的按摩服务,他的一举一动,在外人看来,就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关键是,张某为啥能接触到刘女士身体?为啥能创造那个私密空间?全因为他是技师,在干按摩的活儿。 张某的违法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 所以,按摩店说说“个人行为”,那是混淆了“动机”和“场景”,张某摸人确实是个人起意,但能摸成,全靠职务给的便利和机会,单位得先赔,再找技师追偿,不能辞退了之。 此外,即便不考虑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按摩店作为服务机构,对刘女士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摩店辩称对技师有过培训,这不能成为免责金牌,培训只是管理的一个环节,不是全部。如果培训内容没能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没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恰恰说明其管理措施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即便不适用用人单位责任,仅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看,按摩店也可能因其管理上的疏忽和漏洞,需要对刘女士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