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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女子是酒水推销员,为完成业绩,她跑到包厢跟6名男子喝酒,喝到半夜,6名

广东佛山,女子是酒水推销员,为完成业绩,她跑到包厢跟6名男子喝酒,喝到半夜,6名男子各自回家,女子待在包厢睡觉,凌晨1点,保洁员听到女子在哭泣,但没敢管她,没想到,当天下午5点,女子被发现死在包厢沙发,家属悲痛欲绝,认为6名男子没有做到照顾义务,告上法庭,要求6人共同赔偿35万。法院判决亮了。 曾女士是佛山某KTV员工,负责推销酒水的工作,平时她的工资是跟推销酒水的数量挂钩的。 曾女士为了完成业绩,常常想方设法让顾客多点些酒水,有时难免会陪顾客喝酒。 2024年3月18号晚上,王先生带着5个朋友来KTV喝酒唱歌,他们所在的包厢是V06包厢。 曾女士知道后,赶紧热情地招呼王先生几人,王先生面善、好说话,在给王先生推销酒水的时候曾女士陪同喝了几杯。 几名男子见曾女士热情陪酒,并没有出言制止,出门在外大家都是朋友,有女伴作陪,也喝得尽兴一些。 曾女士进入该包间后并没有离开,一直跟几名男子边聊边喝。 不知不觉,曾女士带进来的酒也差不多喝光喝尽了,时间也来到了凌晨,几名男子都喝得有些微微醉了。 凌晨1点多,王先生和他的朋友们陆陆续续离开包厢各自回家。 虽然曾女士全程陪着喝酒,但是对于经常喝酒的她来说,那点酒根本不会让她醉,王先生和朋友们离开时,曾女士还是清醒着的。 6名男子离开后,曾女士并没有离开包厢,而是独自一人躺在包厢的沙发上睡觉。 不久后,保洁员来打扫卫生,她听到曾女士在包厢里大声哭泣。 保洁员因为跟曾女士不熟,平时见面只是象征性低头打声招呼,所以看到曾女士哭,没敢上前管她。 没想到,当天下午5点左右,KTV服务员来开门,想安排下一批客人的时候,她发现曾女士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她转身赶紧跑去告诉经理。 KTV经理来查看后,瞬间慌了,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可经过医务人员查看,曾女士已经死亡。 曾女士家属得知这个消息,悲痛欲绝,事后他们报警通过KTV监控视频了解了前一晚发生的事。 家属认为,曾女士是跟6名男子喝酒后死亡,是他们没有尽到照顾、救助义务,于是把王先生和他5个朋友告上法庭,要求6人连带赔偿35万元。 法院调查后,审理认为,6名男子没有劝酒和强迫饮酒的行为,双方是服务与消费的关系。 而且6名男子离开时曾女士的状态正常,离场后一小时保洁员仍看见曾女士哭泣,6名顾客无法预知后续会发生危险。 而且他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女士的死亡结果与6名顾客的饮酒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有网友说,家属这次真的告错人了!人是死在KTV包厢里,不是死在回家路上,也不是死在别人家里。6名男子离开时她还是清醒的,根本没法预料后续意外。 真要追责,KTV才是关键责任人:员工在工作场所出事,单位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及时救助义务?保洁听到哭声都不管,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这本身就有很大问题。 而且最关键的是,家属连尸检都没做,死亡原因都不明确,凭啥就让顾客赔35万?法院不支持,真的一点不冤!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名男子不存在劝酒、强迫饮酒行为,离开时曾女士意识清醒,不存在过错,也无法预见后续危险,同时家属未做尸检,不能证明死亡与饮酒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顾客不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曾女士是KTV员工,在营业场所内出事,保洁听到哭声未理会,KTV长时间未巡查、未及时救助,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 家属起诉顾客属于告错主体,更适合向未尽义务的KTV主张责任,法院据此驳回家属对6名男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