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单位员工,上班时突然晕倒,送进ICU抢救了15天,最后还是没挺过来,家人悲痛之余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拒绝了,告到法院也输了,因为法院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期间发病,必须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这位员工从入院到去世远远超过了这个时限,家属觉得很冤,说人其实在48小时内就已经脑死亡了,是家人不舍得放弃,坚持用呼吸机维持才拖到后面,应该按脑死亡的时间算。 但法院也没办法,现行法律只认医院开的死亡证明,上面啥时候写的就算啥时候。 这事在网上吵翻了天,有人说这太冷血了,等于逼着家属做选择:想要赔偿就得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也有人觉得法院依法办事没毛病,问题是这条规则太老了,没跟上现在的医学技术。 唉这是法理和人情的又一次激烈碰撞,受伤害的往往是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