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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30岁男子外出打工时,竟在宿舍突然去世,家属悲痛之余,在男子手机上发现

江苏南京,30岁男子外出打工时,竟在宿舍突然去世,家属悲痛之余,在男子手机上发现了他的打卡记录,显示他连续四天工作都超过11小时。男子家属认为,是如此高强度的连续加班,导致他身体扛不住,才引发疾病走了的,所以,家属要求公司赔偿。万万没想到,公司竟表示∶他是临聘人员,且事发前一天已请辞。网友∶哪有这么巧的事? 除夕前一天,外出打工的男子陈某,还没来得及踏上回家的火车,竟在宿舍里没了命。 30岁的陈某文化水平不高,这些年一直在外打工,啥哭过累活都干过。 2月初,他来到南京,进入一家企业管理公司,随后被派遣到另一家企业做货物分拣工作。 他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平时打电话,就听儿子说过工作时间长,只能反复叮嘱他注意身体,也没细问具体情况。 2月15日,腊月二十八,本是个准备迎接新年的喜庆日子,可陈某父母却接到了南京当地派出所的电话,陈某在宿舍死亡了。 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家属们心急火燎地赶到当地,从室友口中得知,前一天晚上,陈某就说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觉。 谁能想到,第二天清晨,室友就发现他没了气息。 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陈某父母悲痛之余,感到非常疑惑,他身体一直很好,平时连个感冒发烧都很少得,怎么会突然走了呢? 为了解开心中疑团,家属打开了陈某的手机,在相册里发现了他上班打卡的照片。 这一看,一家人无比心痛,从2月6日入职后,连续几天他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11个小时。 打卡记录照片显示:2月6日,陈某7:16上班,17:45下班;2月10日,18:18才下班;2月11日,7:21上班,19:07下班;2月12日,7:09上班,19:08下班;2月13日,7:15上班,15:09下班。 谁的身体是铁打的,这么高的工作强度谁扛得住,所以家里人认为,陈某是因为连续加班、超长加班,身体扛不住,才引发疾病死亡的。 可当家属找到用工单位谈赔偿事宜时,公司负责人却表示,只愿意人道主义赔偿2万元,而且并没有提供完整的打卡记录和劳动合同。 这可把陈某家属急坏了,他们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无奈之下,只好向记者求助。 记者联系上公司负责人,对方坚称,不存在家属质疑的“超长加班”情况。 他表示,陈某入职后休息了几天,累计出勤才4天半,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 打卡记录是如山的铁证,家属提供了打卡记录,很明显,有两天打卡时长都超过了11小时。 铁证如山,负责人这才又改口说∶偶尔会加一下班,还要刨除中午休息时间。 这边家属还在为赔偿和真相焦头烂额,那边又出了新情况。 家属曾接到南京当地人社部门电话,让提供资料,可以给陈某申请工伤工亡认定,可是,他们手里啥资料都没有。 当家属找到公司,想要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时,负责人竟然又抛出一个让家属难以接受的说法。 他说陈某是临时兼职工人,而且出事前一天已经递交了辞职申请,出事时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积极配合家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人社部门进行工伤工亡认定。 真的就这么巧吗?前脚刚辞职,后脚人就出了事?况且,人都辞职了,怎么还在宿舍睡觉呢?这背后到底有何隐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连续多日工作超11小时,公司存在违法安排超时加班、侵害劳动者休息权与生命健康权的过错。 即便陈某在宿舍非工作时间死亡,家属仍可举证加班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公司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以他是临聘人员,且已辞职为由拒赔,不能免除其违法用工的侵权责任,家属有权要求赔偿。 如今,陈某家人还在痛苦和迷茫中,他们希望,尽快还原真相,为年轻的陈某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