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眼看!”湖南长沙,一女子衣着暴露在一火锅店门口“走秀”,期间更是与一名男子当众实施不雅行为,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有群众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便报了警。当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涉事男女带离现场。 涉事男女悲剧了! 目前,警方认为二人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已经涉嫌犯罪,已经对涉事男女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涉事女子系35岁的唐某某,涉事男子系36岁的张某某,两人均不是当地人。 从法律上来讲,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女没事找事,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雅行为,起哄闹事,其实就是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有违法和犯罪之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像本案男女这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违法还是犯罪,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具体到本案,事发地系人流密集的商圈火锅店门口、现场视频也可以看到引发大量群众围观,不仅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行人的正常通行,也影响了附近商家的正常经营。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警方认定涉事男女的行为涉嫌犯罪,即寻衅滋事罪,对涉事男女来说一点也不冤! 最后,涉事男女一时任性,换来了“流量”也换来了法律的严惩!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公共场所从来不是个人肆意妄为的“舞台”,公共秩序也从来不是可以随意践踏的“底线”!一定要守住法律的红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