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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负责了!”贵州,女子与刚认识一个月的男网友奔现,在男网友家中与男网友发生了

“太不负责了!”贵州,女子与刚认识一个月的男网友奔现,在男网友家中与男网友发生了关系时,突然腹痛不止。次日,与男网友前往医院一查,结果发现是自己黄体破裂。因耽搁的时间太长,医院立马安排女子住院做了手术。女子做完手术后,认为自己黄体破裂是男网友只顾自己享受所致,便要求男网友分担医疗费,而后见男网友转给自己900元后,便不辞而别,玩起了消失,一气之下,先是报警而后又将男网友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11月9日,时年25岁的女子石某在网上与29岁男子杨某结识。 同年12月25日,石某与杨某奔现,并在杨某家中与杨某发生了关系。 过程中,石某感觉腹部疼痛,并告诉杨某。 不过,杨某并没有在意,表示忍一忍、好好睡一觉就好了! 石某也没多想,便强忍疼痛休息。 次日,一早,石某发现自己的肚子依旧很疼,便要求杨某带自己前往医院检查。 结果,到了医院一查,才发现是自己的黄体破了。 彼时,医生告诉石某,石某的肚子里全是淤血,已经疼了超过 12 个小时,再晚来一会儿就危险了,必须马上住院手术。 石某闻言,不敢耽搁立马办理了住院手续,刚办完住院手续,便被推进手术室。 手术进行了整整2个小时才结束。 石某清醒过来后,认为是杨某在与自己发生关系时只顾自己享受,不顾自己的安危,才导致自己黄体破裂,便与杨某协商医疗费用的问题。 怎料,随后,杨某只转给石某,当天半夜5点多,更是直接不辞而别。石某懵了,便质问杨某,杨某而后给石某发了条短信,表示:“自己没钱烂命一条,自己全身上下就剩900元,已经全部转给你,剩余的医疗费,你自己想办法。” 石某闻言气愤不已,想与杨某好好掰扯掰扯,结果发现杨某不回信息,电话也打不通了。 又因自己的个人物品还在杨某家中,石某便报了警。 石某报警、出院后,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杨某家中取回了自己的个人用品,但是就医疗费问题,与杨某多次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事后,石某难以释怀,一气之下便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另再赔偿自己5万元经济损失费。 法庭上,石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还称杨某与自己交往前隐瞒了其曾经结过婚的情况,怒斥杨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不过,面对石某的控诉,杨某没有提交任何答辩,经传唤,也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法院怎么判?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杨某未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 法院根据石某单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石某与杨某通过网络相识,随后在杨某家中发生行为,过程中石某左侧卵巢黄体囊肿破裂。以及次日石某就医,住院3天,花费用3634.16元医疗费,杨某在石某住院期间转给石某900元医疗费等事实。 另查明:石某住院治疗期间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正常给其发放了工资。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证据,石某某左侧卵巢黄体囊肿破裂与双方发生行为存在关联性。双方发生行为系双方自愿,对损害发生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但杨某与石某发生关系后导致石某左侧卵巢黄体囊肿破裂的损害后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石某的身体健康,损失客观存在,杨某对石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认定石某的医疗费用为3634.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 认为,石某住院期间无人员陪护,其工作单位正常发放其薪资,并未因该案而对其产生损失,其诉请杨某承担此误工费、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不构成侵权,不符合上述“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规定,因此杨某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另考虑到杨某在石某住院期间已经支付给石某900元医疗费。 综上,法院最终酌定杨某再补偿石某3000元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