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原平,女子给女儿洗澡时,发现女儿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因问女儿怎么回事儿,见女儿死活不说,也没在意,怎料等女儿再次放假回家,女子发现女儿眼睛肿了、神志不清、大小便更是失禁不能自理了! 女子慌了,随后带女儿去医院一查,结果被告知女儿重度脑颅损伤,智力退化至3岁。 女子崩溃不已,随后向学校讨说法,才知道女儿被同班同寝室的同学,双手扶着栏杆、双脚猛踩头部,呕吐晕倒,期间,不知道晕倒了多久,没人管没人问。 更令女子难以释怀的是,自己的女儿并不是第一次被同学殴打,被2名同学多次殴打,有时候在卫生间、有时候在楼道、有时候在寝室、有时候在广场,有时候在餐厅。老师更是直言女子女儿被打了1年之久。 女子一气之下报警,可令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警方调查后,却以不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女子重重的写了“我不服,此决定与事实不符”而后将此事反映给媒体。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表示气愤,不明白警方为何没有立案。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也脱不了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遇到这样的事情,警方不予立案该怎么办?又是否能够追究学校的责任? 1、遇到这样的事情,警方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一方面来说,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另一方面来说,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行为表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女子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也可以依法提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目前,女子已经联系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2、遇到这样的事情,可以不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女子的女儿如今已经14周岁,在学校内被同学多次殴打、且达1年之久,很难说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女子在追究打人者的责任的同时,确实也可以同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