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家的老宅动迁,获得两套房子,大的哪套,他用来做婚房,可收房之后,他不喜反忧,只见房子的开关,离地面只有1米,厨卫,卧室的房门也很宽,房子看起来特别别扭,他被告知这是无障碍房型,是为那些行动不便的残障人士和老人定制的,可男子和未婚妻都是正常人,他要求换房却受到了阻碍。 就要收房了,吴先生可高兴了,他家的老宅,完成动迁之后,可以分得两套安置房,一套是一室一厅58平方米,另一套是三室一厅119平方米,他快要结婚了,这三室一厅的房子,正好可以用来做他的婚房。 有了房子,他的婚事会顺顺利利的,他和未婚妻已经谈好一切了,只要房子到手,他们就会办婚礼,有了婚房,吴先生只需要给彩礼,以及办婚礼的费用,有了婚房,他结这个婚轻松多了。 万事具备,只欠东风! 终于到了交房的日子了,吴先生期盼已久的好消息来了,他赶紧来到那套119平方米的新家,可他一进去就发现了不对劲,这新家看起来真的太别扭了。 人家的新房,开关位置都是比较高的,举手起来就可以开灯,他们家的开关位置,距离地面居然只有1米左右,刚刚到他的腰部,这开关的安装是真的不合理。 除此之外,厨卫,卧室的房门也比较宽,有90多厘米,和正常的房门不一样,面积也比一般的房子要宽,门框也比较宽。 这太奇怪了,虽然这套房子和他所选的户型图差不多,但里面的设计真的太让人压抑了。 他质问开发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房屋怎么那么别扭? 这时开发商告诉他,这房屋是无障碍户型,就是为那些行动不便的残障人士和老年人定制的。 吴先生这就不理解了,既然是无障碍房型,那么在当时选房的时候,为何不告知他? 他当时就是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了楼栋和楼层,现在开发商告诉他,他所选的这栋楼,有17套房屋都是无障碍住房。 这样的房子,吴先生不需要,厨卫占地面积太多了,客厅卧室的空间就小了,这样的房子用来做婚房,实在委屈了未婚妻。 他们根本不需要无障碍住房,却要住进这样的房子,他想想就闹心,这样的房子,他连基本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 于是他要求开发商换房,既然这些无障碍住房,是贴心地为那些残障人和老人准备的,就应该把房子安排给那些人,吴先生在选房的时候,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告诉他,导致他选错了房子,他不需要。 他就要把房子让出来,让有需要的人住进这样的房子,他又被告知,换房没有那么容易,如果房子没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不可以申请换房的。 这下就麻烦了,吴先生分配到的房子,其实并没有质量问题,但这样的房子,他又不需要,他真的很烦恼,只好继续和开发商协商。 其实,开发商的初心应该是很贴心,他们安排这样的房子,本来就是暖心之举,但是由于匹配的过程中没有说清楚,有需要的人没有得到,反而正常人得到了无障碍的房型,这不但浪费,还对正常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发生这样的事,开发商就应当帮忙解决。 在选房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吴先生具体的情况,导致吴先生选错了房,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导致吴先生没有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房,他选的这套房应当可以换。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子的分配,应当按照所得人的真实意愿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分得安置房的人才能住得安心。 那么你对吴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