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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昨起施行,筑牢“生命防线”明确学校家长职责

本报讯溺水事故是威胁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记者昨日获悉,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统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等工作;此外细化教育、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监测预警职责。

根据《若干规定》,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溺水预警响应机制,加强视频智能监控站点建设,依托省河湖重点水域视频智能监控预警系统,对进入危险水域的中小学生实时监控、预警和远程干预、劝阻。

《若干规定》强化家校社协同联动,同向发力护航学生安全。《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若干规定》还对学校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体包括: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救生能力;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加大校内预防溺水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之间互相提醒、监督,报告同伴的危险涉水意图或者行为。(记者王小武编辑程偲黄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