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山西一85岁老人深夜发病,可万万没想到,急救人员到场后,竟因住在5楼没电梯,拒绝帮忙抬人,一众人硬生生僵持40分钟,直到老人病情恶化,最后抢救无效离世。事后家属愤怒起诉,却反遭医院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 2024年6月9日深夜,山西阳泉一位85岁老人在家中突发胸闷不适,身体状况急剧变差,家属赶紧在22点3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十分钟内抵达小区,可老人居住在5楼,楼栋未装电梯,只能依靠楼梯上下。 当时家中只有老人的女婿和一名五十多岁的保姆,两人根本无力将危重老人安全抬下楼。看到急救人员到场,家属立刻上前求助,现场算上医护、司机、家属和保姆共五人,完全有能力合力转运老人,可家属反复恳求,甚至提出支付酬劳,都被急救人员明确拒绝。 急救人员表示,搬抬患者不属于他们的法定职责,仅负责现场急救和车上监护,让家属自行找人,或拨打110向警方求助。深夜时分,家属难以联系到就近亲友,只能一边安抚日渐虚弱的老人,一边反复与急救人员沟通,双方在5楼门口陷入僵持。 僵持期间,老人的状态持续恶化,从最初能清醒回应,逐渐变得浑身无力、意识模糊。但急救人员在完成基础检查后,既未持续开展心电监护、调整用药,也未主动推动转运流程,只是原地等待家属解决搬抬问题。 无奈之下,家属在23点06分拨打110求助,直到这时,现场一名男医护才勉强与家属一同将老人抬下楼,送上救护车。小区监控显示,从急救人员进小区到救护车驶离,全程耗时整整40分钟。 老人居住的小区距医院仅4分钟车程,可救护车抵达时,老人已失去自主呼吸。医护人员立刻展开抢救,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全力救治,仍未能挽回老人生命,2024年6月10日凌晨2点07分,老人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认为急救人员的不作为耽误了黄金抢救时间,遂将当地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急救中心否认家属诉求,称已履行院前急救义务,搬抬患者本就是家属责任,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结果和现场实际,认定急救中心存在明显过错,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家属17万余元。但急救中心仍不服,继续向二审法院上诉,坚称搬抬并非医护人员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终审判决出乎众人意料——驳回急救中心上诉,维持一审结果。 法院明确表示,院前急救的核心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面对无电梯高楼层、家属无力搬抬的危重老人,急救人员不能以“无明确法定义务”为由拒绝协助,40分钟的滞留延误,既违背急救初衷,也不符合公众对急救服务的合理期待。 二审结束后,相关部门对涉事急救中心进行严肃约谈,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同时要求中心全面整改急救流程,加强一线急救人员的培训管理,杜绝类似延误事件再次发生。当地卫健委也以此案为警示,在全市开展院前急救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搬抬协助、现场处置、快速转运等环节的问题。 这起悲剧也暴露了基层院前急救的普遍短板——担架员配置不足。国内多数城市的急救车,仅配备医师、护士和司机,无专职担架员,遇到需搬抬患者时,只能由医护人员兼职,既增加医护负担,也易因体力不足、怕担风险而拒绝协助。 目前,已有部分城市推进专职担架员配备工作,为每辆急救车配备固定担架人员,明确搬抬是急救配套服务,从制度上解决“谁来抬、怎么抬”的问题,减少争执与延误。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这项工作推进缓慢,多数三四线城市和县城尚未落实。 老人家属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有相似经历的人:有人因急救人员拒绝搬抬耽误救治,有人因此与急救人员发生冲突。这些经历让家属更加坚定了维权决心,也希望通过自身经历推动急救服务完善。 这起案件从悲剧发生到终审判决,历时近一年半,不仅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也让公众重新思考院前急救的责任边界。生命面前,每一分钟都至关重要,急救机构的职责,从来不止是在救护车上提供救治,而是从接到求救电话的那一刻起,全程守护患者生命安全。 大家觉得,面对无电梯高楼层的危重患者,急救人员有没有义务协助搬抬?这样的判决能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