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和朋友等人聚餐唱歌,席间男子没少饮酒。完事后,男子身体直打晃,已经是醉酒状态,朋友提醒他叫个代驾,别自己开车回去了,不安全。男子嘴上答应的好好的,朋友一走,就晃晃荡荡的钻车里去了,谁知,刚行驶10分钟,就撞上路边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引起车辆自燃,当场身亡。男子家属听到这个噩耗后,悲痛欲绝,认为朋友明知男子醉酒,还放任自己开车回家,存在一定责任。一纸诉状将朋友告诉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朋友感到很冤枉,委屈的说:我明明提醒了、劝了,他自己答应了又反悔,难道也要我来担责?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心情不错,约上好朋友陈某还有几个哥们,找了家KTV喝酒唱歌。 一屋子人吵吵闹闹,啤酒一瓶接一瓶开,你敬我一杯,我回你一圈,气氛越喝越嗨。 朋友们都知道他酒量不行,也没人劝他多喝,喝多和少随心情。 张某自己想放松放松,脑子一热就敞开了喝。 一开始还能跟着唱两句,到后来说话都大舌头,脚步也发飘,眼睛看东西都重影,整个人晕乎乎的,满脑子都是,没事,我能行。 陈某一直陪着喝,但还算清醒,看着张某醉成这样,心里直犯嘀咕:这状态别说开车,走路都走不直。 一直玩到后半夜,大家才陆续散场。出门的时候,夜风一吹,张某更迷糊了,晃悠着就要去掏车钥匙。陈某赶紧上前一把拉住他,反复叮嘱:你都醉成这样了,千万别自己开车,赶紧叫个代驾,安全第一! 张某当时满口答应:知道知道,放心吧,我肯定叫代驾,不瞎开。 陈某看他应得挺痛快,又想着都是成年人,应该能管住自己,嘱咐几句就先离开了。 可谁也没料到,这一分别,竟是最后一面。 陈某走了还不到10分钟,另一边就出了大事。 张某嘴上答应得好好的,等朋友一走,酒劲一上头,侥幸心理直接占了上风:就这么点路,半夜路上也没车,我慢慢开肯定没事,叫代驾还得等,多麻烦。 他迷迷糊糊拉开车门,发动车子,刚开出去没多远,手脚就不听使唤了。 视线模糊,反应迟钝,车子歪歪扭扭往前冲,直接狠狠撞上路边的警示桩,又狠狠怼在T型道路指示杆上。 巨大的撞击力之后,车子很快冒起烟,紧跟着就烧了起来,火光冲天。 等有人发现报警,消防和急救赶到时,一切都晚了,张某当场身亡。 好好一个人,一场酒局,短短十分钟,就这么没了。 家里顶梁柱一倒,张某的家属悲痛欲绝,情绪完全崩溃。好好的人出去喝酒,怎么就没了? 他们思来想去,把矛头指向了当晚一起喝酒的陈某认为是陈某没有尽到劝阻、照顾的责任,明明知道张某醉酒,却没死死拦住他开车,这才酿成悲剧。 最后,家属一纸诉状,把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曾经的好朋友,因为一场酒后悲剧,闹到对簿公堂。 陈某也满是委屈和无奈:我明明提醒了、劝了,他自己答应了又反悔,难道也要我来担责? 《民法典》第1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早已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醉酒程度已达177mg/100ml,属于严重失去自控能力的状态,此时仅靠口头提醒远远不够。 共同饮酒人不能只说一句“别开车”就撒手不管,更要尽到实际的照顾义务,真正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因陈某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自己醉驾、不听劝,是主要过错方,自己承担绝大部分责任;陈某只是没做到位,只承担小部分责任。 因此,陈某对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认定被告陈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对此判决结果,网友说法不一: 这个罚得好!狐朋狗友喝酒唱歌出人命,必须罚! 这样说的话酒厂也应该赔钱,也应该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和责任!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做事的时候,就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全部责任!如果别人按住猛灌那是别人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