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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江(新会)海综〔2026〕听告1号

粤江(新会)海综三无2026-1号、2026-2号船所有人:

本单位于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粤江(新会)海综三无2026-1号、2026-2号船舶涉嫌为涉渔“三无”船舶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2日,本单位在新会辖区水域开展执法行动时,发现2艘涉渔“三无”船舶,扣押编号为粤江(新会)海综三无2026-1号、2026-2号,均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及其他标识,为涉渔“三无”船舶。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本单位在“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上公告《涉嫌涉渔“三无”船舶扣押决定书》(粤江新会海综〔2026〕强1号)30日,公告期间,无人就上述船舶主张权利。该船符合《“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确认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涉嫌涉渔“三无”船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你(单位)所有的粤江(新会)海综三无2026-1号、2026-2号船舶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本告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会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告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新锋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港口路29号101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