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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房产中介张女士带客户看学区房,忙前忙后,春节都没回老家。好不容易谈好房

浙江杭州,房产中介张女士带客户看学区房,忙前忙后,春节都没回老家。好不容易谈好房价和中介费,客户却嫌中介费贵,想砍价到1万,张女士没答应。结果客户转头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了房子,成交价就比张女士谈的高3000块,中介费多少还不清楚。张女士委屈又生气,觉得客户跳单,找媒体讨说法。客户则称买房自由,没签独家协议,哪边划算选哪边。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 张女士不是新手,在杭州干中介好些年了。 老家在安徽,一年到头也回不了几次家,她没别的本事,就靠带看、谈价、促成交易吃饭,赚点辛苦钱。 今年2月4日,她正忙着整理房源,手机突然响了。 是个陌生客户,开口就说要买房,指定要杭州采荷二小周边的学区房。 学区房不好找,客户还急,说想过年前把房子定下来,给孩子上学做准备。 张女士不敢耽误,挂了电话就埋头筛选房源,挑来挑去,选了几套性价比高、位置也合适的,当天就约客户实地去看。 那天风特别大,她陪着客户跑了一下午,前前后后看了五六套。 客户看得很仔细,每套都问得很细,户型、采光、学区划分,一点都不马虎。 看下来,客户对其中一套45平的房子很满意,这套房挂牌价188万,客户觉得贵,让张女士帮忙谈价。 眼看到了春节,张女士本来买好了回老家的车票,想着和家人团聚。 可客户一直催着谈价,说不想拖到年后,怕房价涨。 张女士退了车票,整个春节都留在了杭州。 大年初一,别人都在吃年夜饭、拜年,张女士却抱着手机和房东沟通。 她软磨硬泡,好说歹说,先把房价谈到了176万。 她赶紧把消息发给客户,没想到客户还是嫌高,说再往下压一压,不然就再看看别的。 张女士没气馁,接着和房东沟通,磨了整整两天。 正月初三,客户说要带岳父岳母再去看看那套房子,确认一下。 张女士的店长本来在桐庐老家过年,听说后,专门开车赶了回杭州,陪着一起带看。 这次带看后,客户终于松口,说房价能接受,但中介费得谈。 张女士报了1.5万,这是她们公司的标准,也是她这么多天辛苦的回报。 客户却直接砍到1万,说别的中介比这便宜。 张女士算了算,除去公司提成,自己根本赚不到钱,实在做不下来,就跟客户说明了情况。 客户当时没说什么,就说再考虑考虑,让张女士等消息。 张女士还以为客户只是需要时间斟酌,每天都留意着手机,生怕错过消息。 直到一周后,她偶然从同行那里听说,那套45平的学区房成交了。 她赶紧去查,发现成交价是173.3万,比自己谈的价格还高3000块。 而成交的中介,根本不是她所在的公司。 张女士春节没回家,忙前忙后跑前跑后,磨破嘴皮谈下来的价格,客户转头就找了别人成交。 她不甘心,找到客户对质。 客户却很坦然,说自己有买房自由,没和她签独家协议,哪边划算就选哪边。 张女士问客户,明明自己谈的价格更低,为什么要多花3000块找别人。 客户没正面回答,只说中介费更划算。 双方各说各的理,谁也不让谁。 张女士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索性找了媒体讨说法,还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 没签独家协议,客户换中介成交,就算跳单吗?张女士的维权,真的能成功吗? 客户口中的买房自由,就能抵消她的辛苦付出吗? 跳单,不是随口说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张女士为客户筛选房源、带看房屋、反复和房东谈价,已经提供了完整的媒介服务,双方虽然没签书面中介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客户正是利用了张女士谈好的房源信息和价格基础,才得以在别家中介快速成交,哪怕成交价高了3000块,也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 即使没签独家协议,也不可以随便换中介,独家协议只是约束客户不能找其他中介,就算没签,只要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服务和机会跳单,就必须支付报酬。 张女士的核心证据,就是带看记录、和客户的聊天记录、与房东的谈价记录,这些都能证明她提供了中介服务,客户也确实利用了这些服务完成交易。 所以,张女士起诉维权,胜诉的概率很高。 至于报酬金额,会根据她实际提供的服务来确定,不会完全按1.5万来算,但客户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弥补她的损失。 客户觉得自己有选择的权利,却忽略了中介的辛苦付出,忽略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张女士没签独家协议,确实有疏忽,但这不能成为客户跳单的理由。 中介的付出值得被尊重,辛苦钱也该被认可。 目前,张女士已经准备好相关证据,正式提起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 大家觉得,客户没签独家协议,跳单真的合理吗?如果你是张女士,会选择维权到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