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经社会单位申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实界定,确定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5783家,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进行公告,不在本公告范围但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有关人员兼职承担专业处置工作,设置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专用资料箱,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及时开展和参与相应处置。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消防救援机构;
(二)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按照规定加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已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
(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建立由本单位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处置力量,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外,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以上租赁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一键警报广播装置,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及时通知周边人群。
▌校对:王常伟
▌审核:严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