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拒同房,法院判离并返还彩礼!夫妻生活不是“选修课” 领了证、办了酒席,却始终拒绝与配偶发生亲密关系——这样的婚姻,还算婚姻吗?近日,多起“婚后拒同房”离婚案引发关注。法院给出的判决清晰而坚定:**夫妻生活是婚姻的应有之义,若一方长期拒绝,不仅感情可判破裂,彩礼也必须返还。** 从湖南郴州到江苏镇江,从陕西铜川到湖南邵阳,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多地接连上演。女方婚后拒绝与丈夫同居,数月后便搬回娘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当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时,法院的判决为这场“有名无实”的婚姻画上了法律的句号。 01 现象还原:结婚证成了“免同居金牌”? 2023年,江苏镇江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徐某与妻子施某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施某一直拒绝与徐某共同居住,更未进行夫妻生活。结婚不到半年,施某便搬回娘家,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 施某辩称,拒绝同房是“为丈夫健康考虑”。但法院结合徐某婚前体检情况及双方感情状况,对这一说法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徐某要求返还彩礼8.8万元及“三金”(金镯子、金项链、铂金钻石戒指)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情况在陕西铜川更为极端。2018年,40岁的张某入赘到李某家,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然而婚后李某却拒绝与张某同房,导致二人感情逐渐破裂。张某先后三次托亲友前往铜川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直至2024年,经法院调解,这场持续6年的“有名无实”婚姻才得以解除,李某退还彩礼及婚礼费用损失共计2万元。 更早的2015年,湖南永兴县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谭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谭某始终不同意与丈夫同居,4个月后便因琐事分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酌定女方返还彩礼8800元。 02 法律解析:为何必须返还彩礼? 这些案件的判决,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年湖南邵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以男方“烟味重”“不体贴”等为由长期拒绝同房,后离家出走。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彩礼105582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裁判规则。对于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长、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03 争议焦点:是“骗婚”还是感情不和? 婚后拒绝同房,是否构成“骗婚”?法律人士给出了明确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骗婚”并非法定概念。若女方以结婚为幌子,以骗取男方钱财为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男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实践中,此类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的难度较大,需要证明女方婚前就有非法占有彩礼的故意。 大多数情况下,婚后拒绝同房被认定为**“感情不和”**或**“未共同生活”**,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双方是否建立起实质性的夫妻关系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镇江扬中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婚姻不仅是领取一纸结婚证和举办一次结婚典礼,还意味着双方开始享有和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风俗民规,大多数人结婚耗资较大,成本较高,彩礼和嫁妆往往不是一笔小的数目,适婚男女应当更加谨慎对待婚姻的缔结。 04 深度思考: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这些案件的接连出现,引发了公众对婚姻本质的深刻思考。 **夫妻生活是婚姻的自然组成部分**。虽然法律不强制夫妻必须发生性关系,但长期拒绝同房,显然违背了婚姻的基本内涵。正如陕西铜川案中法律人士所言:“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性生活虽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但并非强制义务,若因此出现感情问题,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 **彩礼的性质决定了其返还条件**。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而非单纯的赠与。当“共同生活”这一核心目的无法实现时,彩礼的返还就具有了正当性。 **婚姻不是“买卖”,但诚信是底线**。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缔结婚姻时都应当秉持诚信。若一方在婚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婚姻名存实亡,不仅伤害了对方的感情,也浪费了双方家庭的财力物力。 彩礼纠纷 索要彩礼 彩礼合法 彩礼反还 婚前彩礼纠纷 彩礼要立法 彩礼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