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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巡抚制度源于洪武、永乐时期的临时差遣,正式确立于宣德年间。当时因地方三司(都

明朝巡抚制度源于洪武、永乐时期的临时差遣,正式确立于宣德年间。当时因地方三司(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互不统属、政令不畅,中央派遣尚书、侍郎等京官“巡抚”地方,事毕还朝。 至明中期,巡抚逐渐固定化,任期延长,辖区明确,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地方军政长官,通常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衔,兼理军务、粮税,主管一省或数省军政民生。巡抚虽总揽地方大权,但仍属中央派出性质,需回京述职接受考核,并与镇守太监、总督相互制衡。这一制度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辖效能,并为清朝总督巡抚制度所继承,影响深远。

评论列表

明日方舟
明日方舟 2
2026-02-28 10:32
其实是地方三司,看似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但经常演变成三司相互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只能在三司之上设立统一的行政机构监督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