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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一富商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一半留给情人,一半留给私生女。

广东惠州,一富商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一半留给情人,一半留给私生女。富商去世后,富商的婚生女得知遗嘱一事,不能接受,被富商的情人、私生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富商将遗产的 50%留给情人有违公序良俗无效,剩余的50%留给私生女有效。至于无效的50%遗产,考虑到富商生前与情人、私生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由私生女继承6成,婚生女继承4成。这样一算私生女分得80%的遗产,婚生女仅分得20%的遗产。富商情人、私生女表示不服,表示富商立遗嘱时,原配已经去世,属于单身状态,不算公序良俗。因富商原配早于富商去世,富商的遗产中还包括继承原配的财产,现在的判决还相当于富商原配的一部分财产也给了伤害自己的人,即富商情人、私生女,富商的婚生女也表示不服!准备申请再审! 据悉,男子朱某出身平凡,年轻时和妻子携手创业,积累不菲的家产。 后来,朱某结识了年轻漂亮的黄某,被黄某吸引,很快与黄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期间,黄某还给朱某生了一个女儿。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虽然朱某的地下工作做得很好,但还是败露。 朱某的妻子的心情可想而知,随后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备受折磨,最终积郁成疾,早早撒手人寰。 朱某的妻子去世后,朱某便抛下婚生女小朱,与黄某以及私生女小黄同居生活在一起。 不仅如此,朱某在2021年,更是立了一份遗嘱表示要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一半留给黄某,一半留给小黄。 2023年,朱某不幸去世。 黄某带着小黄拿出朱某的遗嘱找上门,要求分割遗产时,而因小朱不认可朱某的遗嘱,黄某遂携小黄一纸诉状将小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的效力,并按照遗嘱分配朱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将自己的一半遗产赠与婚外情人黄某,有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而赠与给私生女小黄的一半遗产,依法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50%遗产,依法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朱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小朱和小黄。 法院考虑到朱某生前与黄某及小黄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长,认为无效的50%遗产由小黄继承6成,小朱继承4成为宜。 综上,最终判决朱某的遗产由朱某的私生女小黄继承80%,婚生女小朱继承20%。 “遗嘱明明写的我们继承100%,凭什么要分给旁人20%?” 法院判决后,黄某与小黄一方表示不服,表示朱某在立遗嘱时,朱某的原配妻子已经死亡,当时朱某处于单身状态,与黄某的关系并不算“有违公序良俗!” 而因小朱的母亲生前因精神问题并没有留下遗嘱,小朱母亲去世后,自身60%的遗产均被小朱的父亲朱某继承,法院的判决,相当于让小朱母亲的遗产中相当一部分也都给了伤害她的人(黄某母女二人)。 小朱更是满心的委屈和不甘! 表示,自己母亲之所以患上精神分裂,早早离世,而且连遗嘱也没立,就是父亲朱某婚内出轨导致的! 同时认为,自己父亲朱某生前之所以与黄某母女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本质上还是自己父亲朱某婚内出轨,与黄某非法同居导致的,法院不能将此作为多分给黄某母女遗产的理由。 据悉,目前,小朱希望为自己,也为自己去世的母亲讨个公道,已经准备申请再审。 最后,私生女拿走了80%的遗产,而婚生女却只得了20%的遗产,确实是令人唏嘘! 或许还会有不少人会说,这样的判决太离谱! 婚生女与非婚生女权益同等保护的核心子女无过错、儿童利益最大化,既合法也合理,法院的判决其实没有什么大问题。 出现这样的状况,根源不是“非婚生女也有继承权”的问题,还是在朱某出轨、伤害家庭、处分财产时过于“偏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