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有善报!”北京,93岁老人终生未娶、无儿无女,虽然有4个哥哥1个妹妹,但是落得个无人照料的境地。老人邻居于心不忍,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责任,并在村里的见证下与老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邻居这一照料就是12年,期间,老人因房子拆迁获得380多万元补偿及5套安置房,老人感念邻居的照顾之情,又给邻居重新签了一份遗嘱抚养协议。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等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哥哥妹妹们却站了出来,对老人与邻居遗嘱抚养协议提出异议。邻居无奈与老人的哥哥妹妹们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阮大爷终生未娶,无儿无女,独自居住在村里的老房子里。 随着年岁渐高,阮大爷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行动愈发不便,吃饭、穿衣、看病都成了难题。 按理说,阮大爷有4个哥哥和1个妹妹,作为法定近亲属,理应承担起照料他的责任。 可现实却令人心寒! 阮大爷的哥哥妹妹们各自有家庭、有生计,要么推脱事务繁忙,要么借口距离遥远,平日里鲜少登门探望,更别说悉心照料。 阮大爷的邻居刘某看着阮大爷的处境,心里满是不忍。 和阮大爷做了几十年的邻居,刘某深知阮大爷的孤独与不易。 抱着“远亲不如近邻”的念头,刘某主动扛起了照料阮大爷的担子,每天都会到阮大爷家中,照顾阮大爷的日常起居。 在阮大爷身体不适时,更是不分昼夜,送医拿药、端水喂饭,忙前忙后。 逢年过节,刘某还会带着家人陪阮大爷吃饭谈心,让阮大爷感受到家的温暖。 日复一日,阮大爷将刘某的所作所为看在眼里,十分感动。 他也知道,自己没有什么能回报这份恩情,唯有身后的财产。 为了让刘某能安心照料自己,也为了报答他的恩情,2011年,阮大爷找到村委,在村委的协调、见状下,与刘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约定:刘某负责照顾阮大爷的日常生活、安度晚年,并承担老人去世后的送终安葬义务,作为回报,阮大爷则将其名下村里的11间房屋等全部财产赠与刘某。 与阮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刘某照料阮大爷更加用心了。 转眼一晃12年过去了,阮大爷安详离世。 这12年来,刘某用一言一行践行着当初对阮大爷的承诺,温暖着阮大爷的余生,也赢得了村里人的一致认可和称赞。 期间,阮大爷因老房拆迁获得380多万元补偿及5套安置房,阮大爷为了明确自己的意愿,更是重新给刘某签了一份遗嘱抚养协议。明确将拆迁所得的380多万元补偿款、5套安置房,全部遗赠给刘某,其他条款与此前签订的协议一致,依旧由村委会作为见证。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阮大爷去世后,一直对他不管不顾的哥哥妹妹,却突然纷纷站了出来,不仅否认刘某对阮大爷12年来的照料付出,还对刘某手中的两份遗赠扶养协议提出了异议,声称自身并没有在场,无法确定真假,不能排除是伪造的。 刘某既委屈又寒心,于是一纸诉状将阮大爷的哥哥妹妹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遗嘱抚养协议的效力并判决由自己继承阮大爷的全部财产。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法院核实,虽然阮大爷签订两份遗赠扶养协议时,年事已高,但是意识清醒、思维清晰,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两份协议均是阮大爷自愿与刘某签订,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且有村委会作为见证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均合法有效。 此外,刘某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对阮大爷的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12年如一日地悉心照料,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义务要求,因此刘某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阮大爷的哥哥妹妹,作为阮大爷的法定近亲属,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他们从未履行过对阮大爷的扶养义务,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无权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最终认定阮大爷与刘某签订的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阮大爷的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及其他相关财产,均由刘某继承。 最后,这个案件再次诠释了“善有善报!”这四个字!令人暖心! 也为像阮大爷这样的孤寡老人提供了很好的养老思路!值得点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