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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江苏泰州,男子在一加油站排队加油时,看到一名女子走到自己的车头前,掐着

“离谱!”江苏泰州,男子在一加油站排队加油时,看到一名女子走到自己的车头前,掐着腰、站着不动了,便轻轻按了一声喇叭。怎料,女子回头瞪了男子一眼,随后干脆仰躺在男子车的引擎盖上。 男子还以为对方是碰瓷,直到看到一辆白车从后面插了过来,女子骂骂咧咧地起身上车,男子这才意识到对方原来是在人肉插队。 想到女子的座位,又看到女子的车后还坐着孩子,男子是又好气又无奈!随后便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希望网友评理、支招!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自己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自己一脚油门,而后一脚刹车,就把人给吓跑了! 有网友表示,就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锁车、也站在对方的车前!看谁耗得过谁! 还有网友表示,遇到这种事情,没必要和对方计较,对方是在帮你挡这一年的灾、难、祸!以后你就万事大吉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插队不仅是没有素质的表现,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寻衅滋事处理! 像女子这样人肉插队,还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碰见脾气好也就罢了,碰见脾气不好的,极易引发冲突,进而害人害己!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加油站作为经营者对前来加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女子和男子发生冲突,加油站没有作为还有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加油站其实完全具有正当的理由,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而不应该让问题甩给顾客自己解决!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