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租了一辆轿车回家过年,谁知刚开上高速,就听到一阵异响,他赶紧将车子停靠路边,下车一看,右后轮胎竟然爆了。男子吓出一身冷汗,找来道路救援,花650元换了车胎。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轮胎是2017年生产的,花纹都磨平了。男子觉得,轮胎使用年限太久导致这次事故,所以他要求租车公司承担换胎的费用。谁知,对方的态度让他气愤。 春节假期,不少人选择租车回家,图个方便省心。 2月14号,杨先生也在南岸区一家租车公司租了辆小轿车,准备开车回老家过年。 签合同的时候,他简单看了看车的外观,试了试电池,觉得没什么大问题。 轮胎什么的他也没细查,心想租车公司的车,应该都保养过的,再说租车不就是图个省事嘛。 2月17号下午,杨先生开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他听到一阵异响,车子后面传来“哗哗哗”的声音。 他心里一紧,赶紧握稳方向盘,慢慢靠边停车,下车一看,右后轮竟然爆胎了。 杨先生倒吸一口凉气,郁闷又感到幸运,幸好自己及时发现,没出意外。他立刻联系道路救援,救援人员很快赶到,帮他换了轮胎,现场收了650块钱。 换胎的时候,救援人员明确告诉他,说这个轮胎是2017年生产的,这胎纹都快磨平了。 杨先生仔细一看,果然,轮胎表面的花纹已经浅得几乎看不出来了。 这下,他心里更不是滋味了,这轮胎用了这么多年,早该换了吧?自己租车的时候哪会想到去查轮胎是哪年生产的,租车公司也没提醒自己。 回到重庆之后,杨先生越想越觉得这650块钱出得冤枉。 这轮胎都用了七八年了,磨成这样,本来就是该报废的东西,自己就是正常开着车,没撞没刮,它自己就爆了,这能怪他吗? 早不坏晚不坏,偏偏在他手里坏了,这让他全赔,他接受不了。 于是,杨先生找到租车公司,想把情况说清楚,让对方承担这笔费用。 但租车公司负责人当场拒绝。负责人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合同里写得清楚:承租人要对轮胎、灯光这些做常规检查,如果没发现问题继续开,造成的损失得自己负责。 负责人还表示,2017年的轮胎并不代表不能用了,他们师傅看过,爆胎是胎压不足,加上高速路上压到了硬东西,属于使用中的意外,所以费用得杨先生自己出。 自己又不是专业维修人员,哪懂检查轮胎是哪年生产的,再说胎压这种问题,开着开着变了也正常。 他觉得是车本身有问题,才让他摊上这事,为此,双方各执一词。 该案例的焦点在于,轮胎到底合不合格? 我国无轮胎强制报废年限,但有强制安全标准: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轿车轮胎胎纹深度≤1.6mm必须更换 ;同时,轮胎橡胶自然老化,生产满8年无论磨损均应强制停用。 涉事轮胎为2017年生产,至事发已满8年且胎纹快磨平,同时满足老化超标与磨损逼近极限双重情形,属于法定应报废、不得用于上路的不合格轮胎。 所以,租车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车公司作为出租人,法定负有车辆安全维保、交付合格标的物的核心义务,不得将自身义务转嫁给承租人。 本案中,租车公司明知轮胎已超期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交付给杨先生使用,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 杨先生正常驾驶、无不当使用,爆胎系车辆本身不合格导致,非承租人过错。 租车公司合同中“承租人未检查自负损失”的条款,因免除自身法定安全义务、加重承租人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所以,应由租车公司全额承担650元换胎费用。 目前,杨先生还在和租车公司协商,这650块钱到底谁来出,还没个定论。


